通政发〔2013〕66号 2013年11月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进一步下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企业投资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各县(市)区发改、经信部门享有市级同等权限,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对属地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相关管理权限如下:
(一)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二)除跨区域的项目外,《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明确的核准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住宅、商办、旅游等经营性用地项目。
(三)《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二、下放化工项目审批权限。县(市)区发改、经信部门行使市级化工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对符合化工园区规划及产业导向的企业投资化工项目和化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核准、备案(环评、安评审批权限暂不下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同步取消和下放国家、省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省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3〕94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3〕95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13〕1278号)文件精神,对国家、省明确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今后下放市级的审批事项,除跨区域和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均由县(市)区发改、经信部门核准、备案,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由市发改、经信部门核准、备案的跨区域和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照“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全部集中到政务中心窗口办理。
四、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必须由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需由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的,市发改、经信部门按规定要求即收即办,及时做好转报工作。
五、加强项目管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是为了使行政审批更加高效、务实和便捷,承接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
(一)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审批。在企业投资项目和企业技改项目核准、备案审查过程中,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等要求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核准、备案手续。特别是新批的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和化工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完全符合以下六个基本要求: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不属于化工产业导向目录中限制类、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必须在化工园区内;新建项目(含搬迁)投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含土地费用);必须通过专家论证;必须按程序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认真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1号)精神,切实履行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环保、安监、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实行严格审查,坚决杜绝禁止类和淘汰类项目的审批,确保所批项目符合上级各项规定。
(二)不断提高审批效率。要按照“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通过更新服务理念、完善服务体系、创新服务举措,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间、优化审批程序、降低审批成本、提高审批效率。
(三)努力提升业务水平。要加强政策、业务等方面的学习,全面提升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对核准、备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市发改、经信部门联系,研究妥善的解决方案。
(四)加强重点项目监管。加强规划监管,各化工园区要结合《南通市重点产业布局指导意见》和产业链、循环化的要求,编制和修订化工园区发展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并严格按规划布局安排项目,市投资、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化工园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管。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化工项目“三同时”制度,定期开展化工企业环保、安全专项检查。市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加强服务监督,不定期检查市级重大项目和基地型、龙头型化工项目审批情况,发现违规审批等问题要及时责令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