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3〕201号 2013年11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引导各级、各类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是引导资金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审定年度扶持重点和方向;
(三)审定年度扶持项目计划安排。
第三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服务业办)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年度引导资金申报指南;
(二)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开展评审、论证工作;
(三)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扶持资金安排计划,对引导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监督和验收;
(四)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与市服务业办共同编制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年度引导资金申报指南;
(二)具体办理引导资金的拨付;
(三)配合市服务业办做好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引导资金用于支持市区集聚区建设、平台建设、重点企业发展及其他重大事项,具体范围包括:
(一)集聚区建设。对文化产业园、信息软件园、科技创业园、现代物流园等市级以上服务业集聚区内实施的重大项目给予补助或贴息;对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且经市级以上集聚区主管部门批复的集聚区发展规划给予补助;对市级集聚区创建省级集聚区、省级集聚示范区等给予奖励。
(二)平台建设。对新建的展示交易、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平台(不含基础设施)以及用于公共服务的企业平台(不含基础实施)给予补助。
(三)重点企业。对具有产业带动力的龙头企业(包括现代物流、旅游休闲、服务外包、金融服务、文化产业、科技服务、商贸流通、家庭服务、商务服务等领域)实施的重大项目给予补助或贴息;对需要培育壮大的新兴服务业(包括电子商务、云计算、物联网、工业设计、数字文化、环境服务、供应链管理、知识流程外包、总部经济等领域)企业实施的重大项目给予补助或贴息;对需要通过引导资金降低成本的重点物流企业等给予补助或贴息;对新入选全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江苏省服务业企业百强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给予奖励;对于新获评省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省服务业创新团队等称号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给予奖励;对于新获评市级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给予奖励。
(四)其他重大事项。对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地区)的奖励;对市服务业办举办的服务业重大活动和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研究课题成果及市政府办公室批准编制的服务业规划给予一定补助;国家、省要求市级配套的服务业项目资金扶持;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需要支持的其他项目(事项)。
第六条 引导资金扶持对象以企业为主,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通市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必须有发改委项目批复或核准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与内部管理体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三章 使用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主要采用补助、奖励和贴息等方式。
(一)采用补助方式支持的,按以下分类实施:
1.集聚区
①市级以上集聚区内实施的重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予以补助,其中基础设施、房屋、室内外装饰装潢等投资按照1%给予补助,其他投资(包括设备购置、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定等)按照2%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②市级以上集聚区规划编制。省、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规划,按照实际编制合同费用的40%、30%给予补助。
2.平台建设
对新建的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用于公共服务的企业平台(不含基础实施),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0~30%给予补助。
3.重点企业
①行业龙头企业实施的重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含),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其中基础设施、房屋、室内外装饰装潢等投资按照1%给予补助,其他投资(同上)按照2%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其中:健康养老等民生类服务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含),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15%予以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含住宅的服务业项目,投资总额(不含住宅)5~10亿元,补助100万元;10亿元以上,补助150万元。此类项目现代服务业面积≤50%,则不予安排财政扶持资金。
会展类项目,被市政府相关部门列入重点发展的会展项目,视其展位面积及摊位情况予以补助。其中展位面积在3000~5000平米且摊位在150~300个的,补助50万元;5000~10000平米且摊位在300~500个的,补助100万元;10000平米以上且摊位500个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②需要培育壮大的新兴服务业企业实施的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含),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其中基础设施、房屋、室内外装饰装潢等投资按照10%给予补助,其他投资(同上)按照15%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③需要通过引导资金降低成本的重点物流企业等。按照企业年度入库地方税收市区留成部分的20%给予补助。
4.其他
规划编制类项目。纳入市发改委专项规划管理,并经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同意的服务业规划编制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有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除外)。
(二)采用奖励方式支持的,按以下分类实施:
1.集聚区。对新获认定的省级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区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企业。对新入选全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江苏省服务业企业百强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新获评省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省服务业创新团队等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市级服务业创新型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其他。对新获批为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单位(地区),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采用贴息方式支持的,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给予贷款利息总额50%的贴息,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其他。经评审认定的对全市服务业行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可在参照补助和贴息方式的基础上,支持上限相应提高20%;同一项目单位的同一申请内容,若同时符合若干相关条款,依申请一次性享受。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年度引导资金申报指南每半年网上发布一次,明确申报重点和具体申报要求。
第九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
(一)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申报要求填写引导资金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服务业主管部门申报;同时登陆“中国·南通”网南通市政府支持企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并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二)当地服务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转报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三)项目转报单位将辖区内初审合格的项目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市服务业办。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材料以年度引导资金申报指南为准。
第五章 审批确认与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市服务业办组织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申报材料及其实施情况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以评审(或评议)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论证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市服务业办根据产业导向和布局以及专家咨询意见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引导资金的扶持项目及额度安排建议,并将拟扶持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由市服务业办、财政局联合下达扶持项目的资金安排计划,并明确扶持内容。市监察部门对项目的申报、评审、论证、认定、资金拨付及使用绩效实行全过程监督,确保项目审核认定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引导资金实行分期拨付制度,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市财政局适时拨付。
投资补助类项目:待项目扶持计划文件下发后,项目完成投资未超过50%的,按照扶持金额的50%给予首批拨付;项目完成投资超过50%的,按照实际完成率给予首批拨付;项目建成(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凭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实际投资证明(需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仅限工程类项目)拨付剩余资金。
贷款贴息类项目:经审核,凭银行贷款结息单,拨付贴息总额的50%,项目建成(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其他补助、奖励类项目:符合条件的,予以一次性拨付。
第六章 使用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单位自律制度。受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和核算,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挪作它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扶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每半年对项目进展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产生效果进行总结,报项目转报单位,直至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建立扶持项目日常监管制度。项目转报单位为项目的日常监管单位,负责对项目的实施和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日常管理,如发现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其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服务业办反馈,并提出变化情况说明及对策建议;次年2月底前,对本地区引导资金使用效果进行分析总结并报市服务业办和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建立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一)市服务业办、财政局不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形成引导资金实施绩效评估报告,上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
(二)市审计局负责对引导资金进行审计。
第七章 责任规定
第十七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补助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市服务业办和财政局接受单位、个人对扶持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服务业办、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补助: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市服务业办、财政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市服务业项目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
第二十条 市服务业办、财政局及项目转报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报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市区是指崇川区、港闸区、通州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滨海园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县级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已享受市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扶持的服务业项目,原则上不再扶持;如果其他专项扶持资金额度明显偏小,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可以给予扶持,但必须相应抵扣已经获取的市其他专项扶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拨款投资的公共服务类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不予扶持,但如财政拨款额度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可以在抵扣财政拨款后,按规定标准予以扶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通服办〔2011〕10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