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5-10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3〕70号   2013年4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江苏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政传发[2013]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企业、农户生产自救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护种禽生产能力

  (一)对祖代种禽按照每套50元标准给予补贴。省财政补助60%,其余40%部分,港闸区、崇川区、开发区、滨海园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及通州区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二)对父母代种禽按照每套5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以3月底存栏种禽数为依据,且必须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所需补贴经费港闸区、崇川区、开发区、滨海园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及通州区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二、对家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给予经费补贴

  (一)对因H7N9禽流感检测阳性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由各级财政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4〕92号)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其中财政转移支付县由省以上财政补助100%,其他县(市)区由省以上财政补助80%,其余20%部分,港闸区、崇川区、开发区、滨海园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及通州区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二)支持各地对病死家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省财政补助60%,其余40%部分,港闸区、崇川区、开发区、滨海园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及通州区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三、扶持增加活禽加工收储

  对省确认的家禽主产县(市)区开展活禽宰杀、加工、收储的龙头企业,省财政安排租赁冷库等费用补助,对省文件要求按l:1比例配套的补贴经费,港闸区、崇川区、开发区、滨海园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及通州区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四、对家禽规模养殖基地实行项目扶持省、市级今年扶持农业龙头企业、高效设施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资金,通过项目扶持方式,对家禽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养殖大户给予倾斜支持。中小规模的家禽养殖场和农户,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实施扶持政策。

  五、保证家禽及其产品正常流通

  在严格检验检疫基础上,认真做好家禽及其产品的流通、销售工作,经检疫合格的产品,各地不得采取封锁措施。积极推行加工包装家禽产品替代活禽上市。对禽类交易市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关闭或开启。今年年内,减免家禽检疫费。

  六、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各地要协调金融机构放宽贷款限制条件,增加授信额度,给本年度发生贷款的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对地方政府出台的企业生产经营中所涉税费,研究出台减免政策。

  七、积极探索创新保险机制

  对参保养殖场、农户所遭受的损失,各级政府要加强协调,从今年的特殊情况出发,组织政策性农业承保机构及时进行理赔。同时要认真总结本次疫情对家禽业所造成的深刻影响,创新保险险种,探索保险新机制,建立健全畜禽业保险长效机制,促进畜禽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