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管规〔2011〕3号 2011年12月22日
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
现将《南通市市区高立柱广告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市区高立柱广告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高立柱广告使用权出让行为,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南通市市区高立柱广告布局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立柱广告使用权出让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及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崇川区、港闸区辖区高立柱广告市场化运作管理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仅适用于崇川区、港闸区高立柱广告市场化运作管理。通州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高立柱广告的市场化运作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
第四条 市城管局和市国资委牵头负责高立柱广告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市区高立柱广告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政策规定,负责确定高立柱广告使用权出让的数量及有资格参与竞买的入围对象。
崇川、港闸区政府,市财政局、公安局、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工商局、物价局、审计局、监察局共同负责高立柱广告使用权公开出让的监督管理。
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并根据批准的许可事项投资建设高立柱广告设施,是该高立柱广告设施的产权人,具体落实公开出让及日常维护等管理工作,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相关检查。
高立柱广告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监管组负责,监管组由崇川区政府、港闸区政府、市城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南通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组成,共同负责高立柱广告使用权公开拍租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出让主体和客体
第五条 高立柱广告使用权出让的交易主体是指参与出让交易的出让人和受让人。
出让人是指经市国资委授权,有权经营管理市区范围内高立柱广告位的国投公司。
受让人是指参与竞取高立柱广告使用权的依法登记、有效存续且无重大违法违章记录的广告公司。
第六条 高立柱广告使用权出让的客体,是指规划范围内经行政许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高立柱广告使用权。
第四章 出让程序
第七条 委托
高立柱广告使用权的出让,执行进场交易制度,由国投公司委托具有从事国有产权交易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置。
第八条 发布出让公告
(一)产权交易机构应根据委托要求以国投公司的名义对外发布高立柱广告使用权出让公告。
(二)出让公告应当刊登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期不少于7天。
(三)出让公告内容应包括所出让使用权高立柱广告位的地点、数量、时间、起始价、保证金、受让条件、交易方式等相关事宜。
(四)高立柱广告使用权出让的期限为3年。
第九条 报名和资格审核
(一)产权交易机构应在公告期间接受意向受让人咨询,组织现场踏勘,负责办理意向受让人报名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公告期满后,产权交易机构应根据公告要求对意向受让人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经征询监管组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
第十条 组织公开出让
(一)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高立柱广告使用权的出让交易。
(二)高立柱广告位的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人,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若产生多个意向受让人,则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进行。
(三)受让人确定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国投公司与受让人签订高立柱广告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结算
(一)受让价款、保证金及交易机构收取的服务佣金,实行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受让人应当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受让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二)出让双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佣金。
(三)受让人在与产权交易机构履行完相关手续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出具高立柱广告使用权交易凭证,并在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布出让结果。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高立柱广告使用权受让人应凭出让租赁合同、交易凭证及相应的付款凭证,办理户外广告发布行政许可手续,在获准许可后方可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 在出让合同期内,国投公司承担高立柱广告设施维修保养和柱体本身的安全责任,受让人承担高立柱广告画面的维修、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在出让合同期内,受让人独立享有户外高立柱广告位的使用权、收益权,同时必须按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出让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承担经营风险。
第十五条 在出让合同期内,受让人应按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广告位闲置的,受让人应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六条 未经出让人同意,受让人不得自行转让高立柱广告使用权,不得改变广告设施结构,不得附加任何其他设施。
第十七条 在出让合同期内,因市政建设需要等原因,致使合同提前终止的,国投公司应当依法或依合同约定,提出给予无责任的受让人经济补偿方案,报监管组核定后实施。
在出让合同期内,因受让人的原因造成高立柱广告使用权被收回的,不予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出让合同期满后,广告设施使用权由国投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并重新组织拍租出让。
第十九条 原经过审批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高立柱广告,将其安置到国投公司按规划建设的高立柱广告上,给予其无偿使用一年的经营权,无偿使用期从原高立柱广告拆除之日起算。无偿使用期满后,由国投公司收回使用权,纳入公开出让范围。
第二十条 高立柱广告使用权的出让收益扣除建设成本后,按照市财政、区财政、国投公司2∶4∶4的比例分配,主要用于户外广告日常管理、公益广告设施建设、国有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立柱广告使用权出让监管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