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国土资规〔2012〕1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经局研究,制定了《南通市市区(不含通州区)临时用地规范》,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南通市市区(不含通州区)临时用地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以及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及派出机构职能,制定本规范。
一、临时用地内涵
本规范所称的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范围
(一)建设项目施工确需在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外临时设置材料堆场、取土场、弃土(渣)场、临时生活区,抢险救灾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地质矿产资源勘查,工程项目选址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三)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四)其他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三、临时用地组织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崇川、港闸、开发区分局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其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临时用地办理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申请与受理
确需使用临时用地的使用者拟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应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区国土分局提出申请:
(1)用地单位的用地申请(须包含临时用地的用途、位置、面积、使用时间等情况的说明);
(2)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或开展地质勘查的审批文件;
(3)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土地,须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用地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
(4)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临时用地者与区国土分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临时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占用耕地的,还须提供土地复垦承诺;
(5)临时用地范围权属、地类调查报告及图件;
(6)其他临时用地相关材料。
(二)临时用地审查与批准
区国土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临时用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对拟使用的临时用地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并组织会审,经审核和调查符合临时用地使用条件的,由区国土分局审批并发放临时用地批准书。
区国土分局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情况报市局备案,并定期进行检查。
五、临时用地时限要求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用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临时用地者必须在用地期满30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六、临时用地开发利用要求
(一)临时用地者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二)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者必须及时清除废弃物,恢复土地原状;临时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复垦义务,恢复种植条件。
(三)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及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时,应当无条件退出。
七、临时用地后续管理
临时用地后续管理由各区国土分局负责,列入市局对各分局考核内容。
八、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市区(不含通州区)临时用地规范(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