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12〕47号 2012年5月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预防和处置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小组
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市政府决定在市处理突出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增设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此项工作。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人社局、城乡建设局、信访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监察、公安、司法、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各派1名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专项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社局一名分管副局长兼任。平时工作联动,年底集中办公,强化及时预防和妥善处置工作。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农民工工资问题小组。
(二)明晰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负责及时查处各类非法用工及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具体受理和协调市区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及市政等建设领域发生的农民工工资问题。
市水利、港口、交通运输、铁路、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农民工工资问题。
市信访局负责受理有关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事项,及时向各职能部门转办、交办、督办,做好年底集中处置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对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有关事项进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协调市区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监督,指导农民工合法维权。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被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维护农民工工资问题调处工作的正常秩序;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法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工闹”、围堵政府大门、堵路、雇人职业讨薪等恶意讨薪行为,要组织警力维护秩序,控制事态,配合人社、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对以讨薪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的要立案查处,坚决依法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全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和调处情况实施监察。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处理本区域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加强源头管理,强化动态监控
(一)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工单位的劳动用工指导工作,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城乡建设、水利、港口、交通运输、铁路、电力等部门应加强对劳动用工、劳务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劳务协议都应明确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约责任等条款,特别是劳动报酬条款中,应明确工资支付的标准、项目、形式和时间等具体内容。
(二)加强工资支付督查。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将用人单位日常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列入日常监管工作范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农民工比较集中和有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重点监控,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查处有关工资拖欠行为。
(三)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城乡建设等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集多种功能为一体的农民工“一卡通”实名制管理模式,逐步实现区域联动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格局。
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一)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执行《市政府关于在市区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通知》(通政发〔2005〕84号)精神,对保障金收缴、使用加强监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保障金,保证资金落实到位。对保障金实行差别化、动态化管理,完善动用审批手续,确保高效处置。工程完成后,经核实确无拖欠情形的,应将保障金及同期利息一并及时退还。
(二)建立船舶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本市船舶行业农民工队伍管理,积极引导农民工合理有序流动,建立船舶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要加快设立保障金账户,并负责监督管理和使用。船舶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支付船舶行业从业农民工被拖欠或被克扣的工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相关部门制订。
(三)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认真执行市政府2009年建立的市级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将应急周转金的适用对象扩大到建设领域内的农民工。由市联席会议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小组统一负责市级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协调管理,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或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小组的处置意见,将资金垫付市城乡建设局具体使用,市监察局、审计局加强监督。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垫付程序、垫付标准及追偿归还等按照《南通市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也应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四)实行总承包单位负责制。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各分包单位不能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须先行垫付。用工单位发包劳务作业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履行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监控义务。劳务用工不得层层转包,严禁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严禁由班组长代替工人领取工资,由此发生的农民工工资问题,用工企业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加强监管措施,强化处置成效
(一)完善诚信体系建设。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诚信体系的建设力度,建立起涵盖企业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的考评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列入年检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发生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列为不良信用单位,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相关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积极营造保障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的社会氛围。
(二)实行“红黄牌”警告制度。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问题“红黄牌”警告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南通市企业工资预警暂行办法》,加大“红黄牌”警告力度。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经查实有故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以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或恶性事件的,城乡建设部门视情给予“红黄牌”警告。被“黄牌”警告的,三年内不得进入本地建筑市场;被“红牌”警告的,无限期禁入本地建筑市场。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预防和处置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进行行政问责:
1.未积极处置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因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