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6-13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发〔2012〕49号  2012年5月1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中央和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苏发〔2011〕4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加强新形势下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清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义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退役士兵切身利益。中央、省到市都十分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使广大退役士兵得到了妥善安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特别是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由政府指令性安排的政策与人力资源市场配置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城乡有别、待遇不一的安置政策越来越不能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为此,新《兵役法》和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明确了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义,认真分析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新形势,自觉从思想和行动上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克服矛盾困难,狠抓工作落实,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顺利实施。

  二、扎实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有序实施

  (一)继续提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照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明确规定,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实行自谋职业和安排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继续鼓励他们自谋职业。要完善自谋职业补助金机制,规范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其标准连同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城镇退役士官从服役第三年起,每增加服役1年加2000元。具体标准的测算由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商定。农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由县(市)区政府参照同等条件城镇退役士兵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逐年加大比例,确保 2013年落实省里要求,全市全面实行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标准城乡一体化。

  (二)积极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军队退役人员自主创业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5号)和省民政厅等十二个部门《江苏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民安〔2005〕2号)规定,全面落实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高等教育、从事个体经营、税费贷款和户籍方面的优惠政策。依据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苏发〔2011〕40号)的规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以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入伍的退役士兵,由各地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加上一次性退役金不低于同等条件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除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补助的标准为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减去在部队领取的退役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将有关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激发退役士兵的创业热情,提高创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努力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军队退役士兵成功创业并带动社会就业。

  (三)认真做好重点对象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数量少了,但由于这部分人员服役时间较长、对国防贡献较大,对安置的期望值也提高,虽然国家对重点对象安排工作的政策保留了,但市场经济条件下指令性安置的矛盾仍然存在。各地要坚决贯彻《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得到岗位安置。要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要强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对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安置计划、落实安置待遇的用人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改正、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以及通报批评等措施,维护政策的严肃性,确保完成重点对象安置工作任务。

  (四)扎实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开展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是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有效途径。要适应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新要求,加大力度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完善具体办法,科学组织实施,确保有愿望的退役士兵都能够参加培训,进一步提高参训率。要加强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学员取得“双证”后三个月内就业率要保持在95%以上。

  三、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环节多、涉及范围广、落实任务重、要求标准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主动作为,扎实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重大问题亲自抓,加强协调处理;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问题,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要充分发挥各级退役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重要作用,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安置改革有序推进。

  (二)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督查指导。市、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目标责任制,把安置改革每一项工作的任务、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层级、具体承办人,确保每个环节有人抓、每件事情有人办。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安排落实工作岗位、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加快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等重点工作,要采取专项督查、跟踪督查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研究完善措施,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及时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每年度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等,确保有关经费足额及时发放。

  (三)制定具体办法,严密组织实施。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明确2011年11月1日及之后入伍的士兵一律实行新政策,2010年(含)之前入伍且2011年(含)之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可以选择执行新政策,也可选择执行老政策,确保改革前后安置政策无缝衔接。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明确贯彻落实改革工作的主要内容,重点要围绕解决制约和影响改革实施的关键问题,对照新旧政策文件,逐条逐项理清改革的内容,理清改革任务的核心和重点,理清各项工作、各个环节的轻重缓急,切实做到心中有数。要明确贯彻落实改革工作的主要方法,继承发扬以往工作实践中形成的成功做法,借鉴其他领域推动改革组织实施的有益经验,紧密结合自身特点,创新工作方法,切实把工作思路理清晰,把程序步骤搞明白,把措施办法定科学,努力把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意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