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拆迁)安置工作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7-25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2〕135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一届市委常委会第20次会议精神,切实加快征收(含部分拆迁扫尾项目,下同)安置工作,推动征收安置由“就近安置”向“就近就好安置结合”转变、由“先征后建”向“先建后征”转变,努力实现加快中心城市建设与维护被征收群众切身利益的有机统一,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征收安置规划

  (一)加快编制安置规划。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组织各区、市规划局及相关部门加快安置房建设选址论证进度,合理安排安置房选址布局,尽快完成《南通市区征收安置房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二)科学编排征收计划。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中心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科学编排2013~2015年征收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征收规模和时间,明确项目完成时段。各区征收计划须于2012年7月底前上报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合理制定安置房建设计划。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先建后征”的思路和《专项规划》,及时制定与征收计划相匹配的年度安置计划,明确各安置点项目竣工交付时限,确保年度安置计划顺利实现。各区安置计划与征收计划同步上报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进一步加快安置房工程建设

  (一)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严格执行安置房建设条件综合论证工作机制流程和项目建设行政审批综合预审操作程序,主动开展对接,强化过程服务,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建设周期,实现综合配套。

  (二)加快工程施工进度。各区要根据年度安置目标计划,及时部署分解任务,建立项目跟踪机制,紧扣安置房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节点,强化工作责任,实行挂图作业。要加强与后期配套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合理安排配套工程施工时间,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抢工期,抢进度,全力加快安置房建设。

  (三)抓好竣工综合验收。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安置房竣工综合验收办法,提高组织协同程度和督查力度,缩短竣工验收时间。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实施好安置房建设工程的综合验收。

  (四)强化项目质量监管。各区要严格把好安置房设计关、建材采购关、施工监理关和施工单位招标关,严格执行节能标准,建设形式以高层、小高层为主,在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根据规划需要,高层、小高层与多层结合,从源头上确保安置房的质量和品质。要建立安置房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五)完善建设协调机制。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帮助解决安置房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主动服务企业,加强监管巡查,确保安置房工程项目早开工、快竣工。

  三、进一步拓展安置途径

  (一)建立安置房统筹分配机制。各区要按照最大化减少在外过渡户数的原则,合理分配竣工交付的安置房源,对安置超过两套(含)以上房源的被征收户,可优先分配一套安置房进行安置,待房源宽裕后,再予以足额安置。

  (二)建立安置房剩余房源调剂机制。各区要进一步摸清仍处闲置状态的安置房房源情况,公开房源信息,研究安置和临时过渡优惠政策,优先安置超期过渡户,待满足在外过渡户安置和临时过渡需求后,经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由各区将剩余房源进行公开拍卖,所得资金专项用于征收安置。

  (三)建立临时过渡房优先保障机制。各区要及时清理现有过渡房源,研究完善临时过渡房管理办法,提高临时过渡房使用效率,并优先提供给生活困难、年龄较大、超期较长的过渡户;临时过渡有困难的地区,要按照规划布点的要求,加快建设临时过渡房。

  (四)建立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动态平衡机制。对城市核心区建设征收项目中,涉及的直管公房住户和搬迁企业中租住厂区职工宿舍的住房困难家庭,可提供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安置。各区可提出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用于超期在外过渡户过渡安置选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按照“总量不变、余缺调剂”的原则,对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用于过渡安置造成的房源缺口,各区要及时新建补充,保证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动态平衡。

  (五)建立采购市场住房补充安置房源机制。在超期过渡户安置比较集中的地块,各区要优化安置办法,采取分期付款、打包购买的方式,集中采购略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普通商品房或二手房,用于安置在外过渡户。待安置房竣工交付后,经市政府批准,可相应划出部分房源由相关区作为普通商品住房进行销售。

  四、进一步加强机制创新

  (一)推行“中进中出”安置模式。参照苏南城市定销房安置模式,将征收安置房土地出让价格提高到略低于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土地价格水平、房屋销售挂牌限价调整到定销房价格水平,实行“中进中出”、产权调换,增强安置房建设的融资能力,创造多元化安置条件。因提高安置房土地出让金形成的税费负担增加部分,除上交省级的以外,属市级留成的增加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返还给区。

  (二)推进安置房建设市场有序开放。建立安置房代建模式,完善安置房建设准入条件,在保证合作方合理收益的基础上,减少安置房建设隐患和风险,确保政府对项目的控制力。鼓励有保障性住房建设实绩的大型开发企业、本地区一级以上施工资质且具备开发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安置房建设,进一步加快安置房建设进度。

  (三)加快推进融资创新。各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拓展安置房建设融资平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综合利用银行、信托、债券及理财产品等金融工具,扩大融资规模。鼓励民营企业以融资的方式参与安置房建设,缓解建设资金压力。

  五、进一步强化督查考核

  加强安置房建设绩效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完成。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加强市区安置房建设巡查力度,围绕政策执行、项目进度、建设质量、房屋征收、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实施定期监督检查,按月通报安置房开工、建设、竣工及安置情况,对进度明显滞后的地区,由纪检监察部门约谈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一步完善安置房建设考核机制,对不能按照年度计划完成目标任务的,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推进得力、业绩突出的,市政府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