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2〕63号 2012年3月23日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的建设和管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对节约土地资源和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由于部分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存在无规划审批建设和征地拆迁手续、违规对外经营、违规新建墓穴等问题,造成了不少矛盾和隐患。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改善城市形象,消除矛盾隐患,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殡葬设施布局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市民政部门应积极组织市相关部门编制市区殡葬设施布局规划,综合考虑市区实际情况,充分体现便民、惠民、利民的原则,组织专家论证、听证,完善布局规划。各区应将辖区范围内的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报市民政局、规划局组织审查,项目选址位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功能分区要求,且符合土地利用有关规定,在编制殡葬设施布局规划时予以落实。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符合殡葬设施布点规划要求的,各区要督促其按相关政策及规范要求完善(补办)用地、建设、注册等各项法定手续。各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的平面和功能布局(包括绿化、配套设施)由各区报市民政局、规划局备案。今后各区新建公益性骨灰堂应符合殡葬设施布局规划,符合殡葬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已有的公益性公墓要严格控制,并逐步向公益性骨灰堂转变。对规划列入搬迁、封停的公益性骨灰堂(公墓),要制定搬迁工作计划,落实搬迁入新(扩)建墓地设施,尽快实施到位。自搬迁入新(扩)建骨灰堂(公墓)正式启用之日起,原有墓地不再开展新的骨灰安葬服务。对规划保留的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已有墓穴要逐步转为地面格位寄存,剩余地块和新征地块,要严格控制新建墓穴。
二、加强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的建设管理
各区要在殡葬资源配置、殡葬服务质量、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不断改进和完善。要坚持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的公益属性,坚持政府投入的主渠道,要以区为主体统一建设和管理,要建立既切合本地实际又符合政策法规的资金投入机制和建设管理模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外销售获取收入以筹集建设资金,目前仍在进行违规新建墓穴和对外经营的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必须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因违规经营产生纠纷的,各区政府及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举办主体应妥善处理。确因财力有困难,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经费来源不足以维持正常运转的,经民政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可收取成本费,用于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管理和维护。
各区应加强对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管理,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各区要牵头组织民政、国土、规划等部门加大对公益性骨灰堂(公墓)检查力度,对公益性骨灰堂(公墓)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等违规行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市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抓好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的规范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牵头作用,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执法力度,对各区查处不力的,要会同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坚决对公益性骨灰堂(公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规划管理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科学制定公益性骨灰堂建设规划,并按照殡葬设施布局规划把好选址、项目建设关。国土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违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骨灰堂(公墓)收费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三、全面规范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内部管理
各公益性骨灰堂(公墓)要落实法人主体资格,办理登记手续,明确法人代表。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应进一步做好为辖区内的村(居)民提供骨灰安放服务,要提高办事公开水平,向社会各界明示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不对外经营等规定,严禁欺骗误导群众。要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相关要求,建立完善相关殡葬档案,建立健全财务帐册和管理制度,防止因基础管理的不善引发各种矛盾和纠纷。凡涉及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物价部门核准,在醒目处公示,并使用合法正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