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通市组织参加政府性展会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5-09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2〕53号  2012年3月19日

市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南通市组织参加政府性展会经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组织参加政府性展会经费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为了充分展示我市产业发展成果,开拓产品市场,发挥展会功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经市政府批准,市相关部门组织参加的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少数省级城市政府主办的政府性展会。

  二、内容及标准

  (一)场地租赁费(摊位费):根据展馆收费标准据实安排。

  (二)布展费(含布展设计):一般布展按600元/平方米和布展面积编制预算;特装布展按1000元/平方米和布展面积编制预算。

  三、申报审核程序

  市相关部门应在组织参加展会前,向市政府专题请示,经市政府领导审批,明确是否参展和参展档次(一般或特装)。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意见提出布展经费预算,报市政府审定后,由相关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实施。

  四、其他

  (一)补助经费来源。补助市级部门的参展经费从市政府重大活动经费预算中安排。不足部分,从其部门预算中解决。

  (二)对市政府主办,市相关部门承办的市级展会费用,进行专题研究,专项核拨。

  (三)对市区企业参加由市相关部门组织参加的境内外展会,按相关财政扶持政策补助。

  (四)展会结束后,组织参展部门要对展会情况及其效果进行总结、评价,并报市政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