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6-05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发〔2012〕46号  2012年5月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要求和江苏省委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总体部署,依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64号)和《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我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初步建立起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了老龄事业的发展。但我市仍面临着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截止到2011年底,我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78万人,占总人口的23.26%。其中80岁以上高龄人口达30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6.9%;空巢老人近86.6万,占老年人总数的半数以上,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程度是全省乃至全国最高的地区之一。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还不完善,还存在总量供给不足,结构不合理,专业队伍缺乏,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社会养老服务供需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强化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相同步、与人口老龄化水平相适应,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信息服务为辅助、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层次多样化、服务方式社会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运行机制顺畅、监督管理到位、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新格局,努力实现“老有颐养”。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基本形成“9073”养老服务格局,即全市老年人口中,90%的老年人由家庭自我照顾,7%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3%享受机构养老服务。基本建成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设施先进、投资多元、服务规范、城乡一体、人民满意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面建成,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达100%;

  ——全市各类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6万张,占老年人总数的3%;

  ——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

  ——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城乡全覆盖;

  ——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85%以上;

  ——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政府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制度;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建有老年文化活动中心(站、室)建成率达到100%。

  三、进一步细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任务

  (一)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充分发挥居家养老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培育居家养老专业服务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专业化服务。

  1.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市、县 (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四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到2015年,全市乡镇(街道)及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成率达到100%。(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2.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功能。推进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标准化建设,使每个中心(站)具备日间照料、助餐送餐、健身康复、文化娱乐和精神关爱等基本服务功能,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以及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精神关爱、社会参与、权益维护等多种服务。鼓励多模式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倡导邻里相助、结对帮扶、组建居家养老流动服务队等形式,组织村干部、志愿者或低龄老年人与困难老人家庭结成对子,实行“一帮一”、“一帮多”、“多帮一”帮扶服务。(责任部门:市民政局、人社局、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3.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站,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站负责为市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常工作进行服务、协调和业务指导,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站负责指导、规划、协调、检查督促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按项目要求组织开展培训指导、经验推广和考核评估等,全面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到2012年底,县(市、区)全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站。(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4.健全居家养老服务队伍。通过公益性岗位购买服务,充实居家养老服务专职人员,全面承担居家养老机构管理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站配备4~5名、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2~3名、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配备1~2名专职人员。(责任部门: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5.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采取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提供场所等扶持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以及家政服务企业专业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提高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至2015年,社会力量参与营运管理的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面达到50%以上。(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6.培育发展家庭服务业。设立政府扶持基金,引导中介制向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转变发展。到“十二五”期末,争取实行员工制或部分员工制的家政服务企业达到70%以上。充分利用国家、省、市家政服务及服务业扶持引导资金,在市区重点扶持2~3个、各县(市、区)1~2个规模较大、管理先进、服务一流的为老服务家政公司,实行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形成地方特色品牌。(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商务局、民政局、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快发展机构养老服务

  加快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主体多元化,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资源,优化养老床位结构,努力形成高、中、低档配套,养、护、助功能齐全,公办、社会投资兴办、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机构养老服务。

  1.加强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市级建一所1200张床位以上的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各县(市)及通州区建有1所600张床位以上的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拓展农村敬老院服务功能。加强农村敬老院硬件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服务条件。到2015年底,5万人以下乡镇敬老院床位建设规模不少于200张,5~8万人口乡镇敬老院床位建设规模不少于250张,8万人口以上乡镇敬老院床位建设规模不少于350张。鼓励乡镇(街道)将农村敬老院在做好“五保”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通过增加服务项目、拓展服务功能,整合为集五保供养、社会寄养、老年服务、残疾康复、临终关怀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农村养老服务中心。(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资源。按照就近方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小旅馆、小招待所等公共设施资源,建设和改造一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农村利用个人、集体空置房或空闲地,通过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出资的办法,建设一批小型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并实行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4.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加大扶持力度,落实相关政策,通过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等形式,扶持多种类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到2015年,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总床位数的50%以上。(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5.提高养老护理床位比例。优化养老床位结构,提高具有医疗护理和临终关怀性质的养老护理床位比例,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政府重点投资新建和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具有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功能的养老机构。到2015年,市级建有1所250张以上床位的、以介护或临终关怀服务为主的爱心护理院。各县(市)及通州区各建1所200张以上床位的爱心护理院,重点满足失能、病残、高龄等困难老年人入住需求,护理床位占养老床位的比例达到30%以上。(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卫生局、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积极发展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

  加快老年活动场所建设,鼓励社会文化场所向老年人开放,加强老年人心理疏导服务,关心老年人心理健康,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努力实现“老有所乐”。

  1.加快老年活动场所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把老年人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纳入文化体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到2015年,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都要建有老年文化活动中心(站、室),使用面积分别不低于5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500平方米、300平方米。所有的社区(村)和老年人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建有老年健身活动场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文广新局、体育局、民政局、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2.推动社会活动场所向老年人开放。各地要在现有或新建的公益性文化设施中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开辟老年人文化和运动健身场所。鼓励部门和单位管辖的文化活动场所向老年人开放,鼓励各类符合对外开放条件的学校活动场所节假日向老年人开放。公园、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要优惠向老年人开放。(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局、教育局、文广新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加强老年人心理疏导服务。建立老年心理服务组织和服务网络,购买心理关爱服务,培训心理服务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的心理疏导服务。乡镇(街道)及有条件的社区(村)要设立聊天、心理咨询等服务场所,开展心理健康和生命观等方面教育。(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老龄办、卫生局、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4.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加强和扶持老年社会组织建设,鼓励老年人成立各类文体型、服务型、公益型社会组织,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创造条件。“十二五”期间,设立老年协会、退休人员协会的城镇社区超过95%,设立老年协会的村超过80%。(责任部门:市民政局、人社局、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四)全面推进信息化养老服务

  加快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在社区普遍建立数字网络服务系统、养老服务热线、紧急救援系统,推进养老服务手段信息化,努力为广大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

  1.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十二五”期间,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基本建成上下贯通、左右连接、覆盖全市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管理系统,实行统一软件标准、统一操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开设网络服务热线,及时收集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实现养老服务与养老机构、养老企业的对接。(责任部门:市民政局、经信委、人社局、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2.建设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加快建立县(市、区)级居家呼叫和应急救援综合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多种需求呼叫服务。2012年,市区全部建立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2015年前,县(市)全面建立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全市80周岁以上独居、空巢家庭老年人居家呼叫系统和应急救援网络全覆盖,其中困难老人的呼叫系统安装、服务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责任部门:市民政局、人社局、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五)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养老护理人员素质,建立从业人员待遇增长机制,推动助老志愿行动长期健康发展。

  1.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吸引一批学历较高、年轻优秀的人才充实到养老服务队伍中来。鼓励大中专院校及职高、职业技术学校设置养老护理专业,开展委培业务。到2015年85%以上的护理员实现持证上岗。(责任部门:市人社局、教育局、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稳定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利用再就业援助和公益性岗位等优惠政策,吸引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加入到护工队伍。建立养老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挂钩制度,吸引更多的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一年以上的服务人员,每月给予特殊公益性岗位补贴200元,就业困难人员每月给予400元补贴;养老服务组织吸纳具有社工专业资格人员从事为老服务的,每月发放特殊公益性岗位补贴200元。上述补贴资金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市就业专项资金负担,各县(市)、通州区应根据财力情况相应配套。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待遇增长机制,逐步提高从业人员待遇。(责任部门: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3.鼓励志愿者参与养老服务。重视发展和壮大各类志愿者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活动长效机制,开展志愿者与被服务老人的结对服务和有针对性的专业服务。调动社区老干部、老教师和老年医疗工作者的积极性,广泛参与低龄老年人服务高龄老年人等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等互助服务机制,推动助老志愿行动长期健康发展。(责任部门:市文明办、民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卫生局、团市委、文广新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加强养老服务规范管理

  加快养老服务制度建设,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完善社会评价机制,推进养老服务管理规范化建设。

  1.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监管、退出制度,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和实施养老服务机构认证、评级、年检制度,监督养老服务机构落实设置标准、服务规范、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尤其是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责任部门:市民政局、物价局)

  2.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建立老年人服务机构基本建设规范,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进一步细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关爱等各项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规范养老服务行为。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切实提高养老服务质量。(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3.建立社会评价机制。制定社会养老服务效果评估办法,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和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对象资格、财政资金补助对象资格等开展社会评估评审。(责任部门:市民政局、人社局、老龄办)

  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在市、县(市、区)成立老年服务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资质评估,开展行业培训,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扶持政策

  (一)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布点规划。根据《南通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各地实际,编制市区和各县(市)老年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通过科学布局、合理设点、分类实施,将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逐一落实到各个乡镇(街道)、社区(村)。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与幼儿园、中小学等社会配套设施同等重要的内容,纳入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相对集中地进行配建。市区(含通州区)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共同编制,由市政府颁布;各县(市)及通州区根据市专项规划原则、目标、任务和本地实际,编制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与规划管理中予以落实,建设单位在组织老年服务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时,邀请民政、老龄部门参加。(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民政局、人社局、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当地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配时对急需用地的重点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给予倾斜安排。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招拍挂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重点项目用地重点保障,对建设规模达到10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或500张以上的养老护理院等重点项目,使用点供指标供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完善消防管理制度,提高建筑耐火等级,配备相应的器材设施。经县级以上民政、卫生等部门同意筹建的养老机构、护理院等,消防部门按国家或行业消防技术标准予以审批备案。对不能达到消防要求的养老机构,由消防部门和民政部门研究具体的整改规范意见,对经整改仍不符合消防标准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既有养老机构,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任部门:市国土局、民政局、卫生局,市消防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对包括养老机构在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规定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新建的老年服务设施,免收市政基础设施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网络,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有初装费的减半收取。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优惠。(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及相关部门)

  (四)提供金融信贷服务。不论公办还是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金融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凡具有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政策。(责任部门:市人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

  (五)健全医疗服务政策。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站(点),凡养老机构和护理院其医疗服务站(点)符合医保定点单位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享受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有关优惠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免费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和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周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人提供医疗规范许可的上门服务。对入住养老机构的低保低收入家庭需生活照料的老人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定额补贴。推行60周岁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其中“三无”、“五保”、城乡低保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群的保险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其他对象由各级财政按保险金额给予不低于1/3的补助。(责任部门:市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六)实行政府供养和补贴政策。逐步提高尊老金发放标准,从2012年始,全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90周岁以上不低于100元,100周岁以上不低于300元。今后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发放标准。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的政府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制度,以服务券形式给予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建立服务券管理制度,加强对服务券发放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到2015年,全市60岁以上分散供养“三无”、“五保”老人,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空巢、失能老人,70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点优抚对象,80岁以上重度失能老人,以及90岁以上高龄老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全市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进入旅游景点、公共文化体育健身场所,持卡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60~64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人社局、老龄办,各县(市、区)政府)

  (七)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经费补贴制度。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不少于20万元,运营补助每年不少于10万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补助不少于10万元,营运补助每年不少于2万元。其中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及营运,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通州区及其它县(市、区)建设补助及营运补助由县(市、区)级财政负责承担。(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提高民办养老机构经费补贴。对新建、改扩建的民办机构的床位建设补贴由现行的2400元~3000元提高到平均5000元;对机构的营运补助标准由目前的平均每床每月50元提高到80元。床位补贴、营运补助经费由入住老人户籍所在地政府承担。其中,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床位补贴和营运补贴,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九)扶持老年用品和产品市场开发。突出做好老年人的医疗卫生、康复辅具、信息服务、文化产业等老年用品和服务产品的开发,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和投资担保,拓展适合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特色护理、家庭服务、健身休养、文化娱乐、金融理财等服务项目,形成一批生产老年用品和提供老年服务产品的龙头企业,打造一批养老产业品牌。探索建设一批县(市、区)级老年服务产业园区及乡镇(街道)老年服务街区,开发一批适宜老年人居住的住宅小区(社区)。(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规划局、卫生局、老龄办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五、进一步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南通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老龄办、人行、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解决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检查监督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整体合力。

  (二)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从促进老龄工作的实际出发,将老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老龄工作正常顺利开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建立养老服务专项经费,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投入,保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有关建设资金及扶持资金足额到位。

  (三)强化督查指导。进一步理顺老龄工作管理体制,设立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并明确职责,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老龄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检查指导职能,督促相关法规政策和工作任务的落实,定期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推进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优惠政策及政策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现代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重大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每年都要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并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特别是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指标,纳入各地社会管理综合考核指标体系,进行逐级考核。

  (五)营造社会氛围。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结合各地实际,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