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1-23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发〔2012〕93号  2012年12月2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为全面落实“八项工程”、实现“八个领先”,建设美丽南通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总体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群众参与,认真分析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有效化解矛盾,提高制度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着眼推动发展方式转变、改善民生、维护稳定,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中普遍性、全局性、倾向性问题的研究,不断规范行政决策、完善公共政策、改进管理方式,努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二、总体原则

  (一)客观公正。要在全面了解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科学分析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得出客观的评价结论,提出公正的评估意见。

  (二)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应当公开。

  (三)科学民主。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保证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广泛听取意见,科学收集、分析、评估相关资料。

  (四)注重实效。评估结果作为完善公共政策、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和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评估范围和评估主体

  (一)评估范围

  全市政府及部门(包括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政策性内容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意见、通知等)。

  (二)评估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制定谁负责、谁实施谁评估”的原则,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由制定机关开展,具体负责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实施和制作评估报告。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评估,并征求其他制定部门的意见。

  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评估,文件起草部门或主要实施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

  四、评估内容

  规范性文件评估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文件的执行效果。文件实施以来的总体情况,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文件实施中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文件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应。

  (二)文件的合法性。文件内容是否与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一致,依据的上位法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与政府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协调、衔接;文件涉及的部门职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和行政裁决等是否有充分的依据。

  (三)文件的合理性。主要论证行政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对应;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相当;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合理、恰当,是否具有前瞻性,是否体现公平、公正。

  (四)文件的可操作性。主要分析制度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配套制度是否健全、完备;程序是否简便、易于操作。文件的体例结构、行文用语和条文表述等是否规范准确,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是否影响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

  (五)文件的处理和建议。评估机关要在如实科学地分析、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对文件实施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提出文件保留、修改或废止的处理意见。

  五、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

  (一)评估方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可以通过文献研究、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案卷评查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等多种方式进行。

  (二)评估程序。一是要制定评估计划。评估机关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发布的时间和执行情况,科学制定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评估年度计划。二是要成立评估小组。评估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评估工作,可以邀请高校、科研院所、其他社会专业人士和市民参与。有条件的部门也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社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三是要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当明确评估的对象、目的、原则、组织形式、具体内容和安排等,保证评估工作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四是要开展评估调研。围绕评估方案,发布评估公告,结合具体情况,通过实地考察、座谈论证、问卷调查、专题调研和案卷评查等评估方式,收集、分析管理部门、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评估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五是要制做评估报告。评估小组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汇总、整理、分析有关意见和建议,综合运用统计分析、社会分析和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对评估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客观评价,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对策,得出初步评估结论。评估结论经评估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形成评估报告,报政府法制部门。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报告,应当报政府。六是要落实评估意见。政府法制部门对评估报告提出的具体意见,评估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评估结果、评估意见和落实情况应当公开。

  六、评估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是破除制度性障碍、解决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市政府将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在实处。

  (二)认真组织,精心部署。评估机关应当将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要求,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科学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应当深入实际,突出重点、热点问题,广泛听取社会意见。评估机关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当年评估计划,并于当年6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及时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评估报告。

  (三)分类管理,抓好落实。规范性文件评估结果是政府完善公共政策、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经评估,规范性文件拟继续保留、修改或废止的,应当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开展后续工作。评估中提出的行政执法管理方面的建议和意见,相关部门应当研究措施认真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政府法制机构反馈。

  (四)及时沟通,加强指导。各地各部门在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中遇到有关评估范围、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评估程序等疑难问题,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以便综合研究解决,保证全市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