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通市委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级中心镇建设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1-23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委发〔2012〕25号  2012年12月24日

  中心镇建设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有效抓手,是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是积聚要素、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着力点。为进一步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城乡统筹和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以下简称“四化同步”),提高城乡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水平,市委、市政府决定加快推进市级中心镇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落实“八项工程”、实现“八个领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在江苏江北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建设以上海为龙头的长三角北翼经济中心的目标定位,把加快市级中心镇建设作为推动全市“四化同步”发展的重要环节和重要载体,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发展活力,促进社会和谐,努力把中心镇培育成为一定区域内产业集聚发展的集中区、城镇化进程中人口转移的承载区、体制机制创新的实践区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示范区。

  二、目标任务

  用五年时间,努力建成一批整体形象美、经济实力强、体制机制活、集约水平高、带动效应好的现代化中心镇,基本形成城乡发展规划、资源配置、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就业社保和社会管理一体化的新格局,使中心镇成为新兴的小城市。到2017年底,达到以下发展目标:

  (一)基本规模。镇区规划区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区面积8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区常住人口达到5万人以上。

  (二)经济总量。地区生产总值达70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11万元,财政总收入达8亿元以上,其中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4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三)生态环境。城镇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8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四)社会事业。教育、卫生、文化等设施基本满足当地发展需要,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指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五)民生保障。形成连接中心镇的交通网络,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水平达到或接近县城水平;人居环境全面提升,城乡居民收入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管理实现城乡一体化。

  遵循“自愿申报、县(市)区推荐、市级审批、动态管理”的原则,全市确定15个左右的市级中心镇(不含县城镇和“区镇合一”的镇,具体申报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三、工作举措

  (一)高点定位、做好规划。坚持“科学合理、适度超前”,高起点、高质量地做好中心镇建设的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等专项规划,合理确定中心镇人口规模,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等功能区域。要通过委托高层次规划设计单位或邀请高层次专家进行指导,确保规划的质量和水平。要搞好各项规划的有机衔接、协调统一。要切实增强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建立规划实施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评估机制,强化规划的实施监督。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要注重体现以下三个原则:

  ——加快经济建设,做大总量做强特色。始终把加快发展作为第一要义,把做大经济总量、做强特色产业作为中心镇发展的基础支撑和核心内容,立足区位、资源、市场等优势,进行准确定位,选准特色主导产业,完善规划、集聚要素、扶持壮大。要注重因地制宜,避免重复建设、产业结构趋同引起的低水平恶性竞争,为中心镇的持续繁荣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城乡统筹。按照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加大城乡统筹力度,让农民在中心镇建设和发展中得到更多的实惠。加快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规划建设,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着力改善中心镇生产生活条件。按照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要求,全面建立农村居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按居住地登记的户籍管理制度,对已置换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进镇农民,可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并保留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权。

  ——注重着眼长远,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深入贯彻“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加快建设资源集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更好更快地推进产业向园区集中,促进企业集群产业集聚;更好更快地推进农业用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提高农业的规模化、组织化水平;更好更快地推进农民居住向城镇和社区集中。被市认定为中心镇的,不得再审批新的零星宅基地,除了规划保留的自然村落、农民要求自建住房的,一律本着“只出不进、只拆不建”的原则,引导居住向新城镇、新社区集中。探索建立农民承包地、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有序引导推进“三置换一享受”(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土地股份合作社股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置换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农村住宅置换中心镇大产权安置房,对放弃农村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进镇居住的农民享受相应的城镇社会保障权益)。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全面加强“绿色中心镇”建设,加强环境保护,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二)落实政策、加大扶持。一是用地保障方面。各地要在保证土地动态占补平衡的基础上,确保中心镇用地需要。在每年度的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总量中,给每个中心镇安排一定的额度。中心镇通过对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等形成的用地指标,扣除按规定应用于项目实施安置农民部分后,全部用于本镇发展所需。用足用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偿、公开、透明流动。探索建立“先用、后还、再用”的用地指标周转良性循环机制。要落实好村级集体留用地政策,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二是税费返还方面。中心镇税收增幅超过本县(市)区税收平均增幅以上部分中的县(市)区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中心镇。中心镇在土地征收转用、土地出让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除按规定上缴国家、省以外,全额返还给中心镇;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返还部分,全额返还给中心镇;耕地开垦费(或复垦金),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统一收归县(市)区国库,由县(市)区全额返拨给中心镇,中心镇承担本镇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专款用于土地开发整理。房产开发过程中收取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中心镇;凡在中心镇范围内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全部留给中心镇;中心镇镇区规划范围内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收益,70%返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30%留给中心镇,专款用于配套设施建设;环保部门从中心镇收取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和省部分外,全部返还给中心镇专项用于中心镇环境污染治理;在中心镇收取的水资源费,除按国家和省规定上缴部分外,其余全用于中心镇建设。县城或市区可以收取的费用,中心镇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也可按同样的标准和范围收取。以上政策一定5年不变,中心镇设立专项账户,接受上级部门监督,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三是项目安排方面。统筹安排市、县(市)区级项目及向上争取的项目,加大资金的整合力度,加快向中心镇集聚,促进中心镇跨越式发展。四是管理体制方面。参照省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做法,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完善运行机制。按照权责一致、能放即放的原则,在服从和执行县(市)区统一规划和政策的前提下,赋予中心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配优配强中心镇党政领导班子,市级中心镇确定后,其党委书记一般应任满一届。党委书记任职满3年,且所在市级中心镇连续3年完成序时建设目标,经市中心镇建设领导小组考核合格的,可明确享受副处级待遇;任职满5年,且经考核所在市级中心镇完成文件规定的目标任务,可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程序,明确为副处级干部。五是投融资体制方面。改革创新中心镇投融资体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到中心镇设立分支机构。引导发展投资性物业合作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农村新金融组织。放宽对民间资本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限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以公有民营、民办公助、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吸引私人资本、社会资本、境外资本投资参与中心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功能区的建设运营。根据建设发展的需要,支持中心镇组建国有独资的城镇建设投资公司,负责中心镇政府性城镇建设项目的融资管理。

  (三)精心组织、强化保障。一要加强领导,摆上位置。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心镇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市政府建立市加快中心镇建设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亲自抓,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市委组织部、农办、编办,市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城乡建设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农委、水利局、文广新局、卫生局、统计局、国税局、南通地税局、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办,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全市中心镇建设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加快中心镇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作出具体部署安排。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中心镇发展的指导和协调,抓紧制订出台有利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对部门服务中心镇建设工作,要制定专项考核办法,确保服务到位、政策落实到位。二要强化督查,严格考核。经申报审批确定的中心镇,由市中心镇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年度考核办法,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加强检查督促,严格实施绩效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中心镇,实行以奖代补,每年每镇给予200万元的专项补助,市和县(市、区)财政各半负担。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并予以警告,第二年考核达标的,继续享受有关政策;仍不达标的,取消市级中心镇称号及相应的政策待遇。中心镇要在获批后的一年内,完成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和产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各项规划的调整和修编工作。规划经市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市财政按照规划编制合同以每镇不高于100万元的标准据实予以专项补助。三要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加快中心镇建设的重要意义及各项政策措施,激发基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中心镇发展和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及时追踪报道中心镇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充分反映中心镇建设中的新举措、新思路、新成效、新经验、新典型,为中心镇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本意见由市加快中心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