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价规〔2012〕1号 2012年8月23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教育局(社会事业局):
现将《南通市中小学食堂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南通市中小学食堂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和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0〕108号)等文件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伙食费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中小学食堂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中小学校(含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食堂。
第三条 中小学食堂要坚持公益性,以服务为宗旨,实行保本经营;学生在校就餐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
第四条 中小学食堂原则上以自主经营为主要模式,不对外承包经营。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外承包的,实行零租金租赁,报当地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承包期内,学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
第五条 中小学食堂伙食费为服务性收费,学校必须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的规定,在食堂醒目位置公示菜肴价格、伙食费标准等内容。
第六条 中小学食堂伙食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制定。使用充值卡的食堂应以实际成本为依据,合理确定菜肴价格。学生首次办卡费用由学校从公用经费中列支,补办充值卡可收取不超过10元/卡的工本费。
实行包伙制的食堂根据不同年级的供餐数量、标准、市场物价水平及大多数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等确定具体伙食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如需提高伙食费标准,应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学生、家长等方面的意见。
第七条 中小学食堂成本支出范围主要有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设备折旧成本。
原材料成本主要包括当期实际消耗的主辅材料费用、燃料、水电费用及其他原料成本。
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不含学校正式在编人员)工资及福利、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学校应严格控制食堂工作人员数量,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就餐学生人数,合理配备食堂用工。小学低年级学生用餐确需教师看护的,其少量劳务补贴可列入人工成本,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县(市)区教育部门从紧从严确定。
设备折旧成本是指非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的折旧。
第八条 中小学食堂的水、电、气表应与学校办公、教学、宿舍等分表,实行独立计量,独立核算。目前尚不具备分表条件的学校,应尽快改造。改造前,各项费用应合理分摊。
第九条 学校要严格食堂成本核算,不得将非食堂人员工资及福利、学校招待费、教师补贴、教职工伙食补助、学校教育教学的其他费用等计入食堂成本。严禁用食堂结余发放教职工奖金、福利等。
第十条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生食堂财务内控机制。设立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范围,每月结算一次,并公示收支情况,每学年食堂的结余应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盈余在3%以内的,可以结转到下年度用于改善学生伙食;盈余超过3%的部分,必须全额退还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要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实行并逐步完善大宗原材料的招标及基地采购方式。教育部门可探索并逐步推广区域内集中配送的经营模式,降低食堂进货成本。
第十二条 学校要健全困难学生伙食费救助机制,对低保家庭、特困家庭的学生,实行伙食费减免或补助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对食堂伙食费的监督管理,成立校长负责制的伙食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食堂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伙食费定价行为,定期对食堂伙食质量、价格水平、伙食费结算和食堂财务等进行检查和综合考评。教育部门要加强食堂经营模式、服务质量、伙食费标准日常督查、考评,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价格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公办幼儿园伙食费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物价局、教育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执行期间,国家或省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