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12〕87号 2012年11月22日
如皋市人民政府:
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升小城镇综合管理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89号)等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法制办苏府法函〔2012〕119号函复,市政府同意你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园区和建制镇延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如皋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范围向园区和建制镇延伸实施方案》。
二、你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园区和建制镇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延伸后,派驻在园区和各建制镇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应当作为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下属机构。派驻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上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四、派驻在园区和各建制镇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预算,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五、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对派驻在园区和各建制镇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的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派驻在园区和各建制镇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要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六、如皋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延伸工作可以分步实施。具体实施步骤由你市决定。你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希望你市进一步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延伸工作取得实效。
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