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市区大企业(集团)投资重大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3-03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拟订的《市区大企业(集团)投资重大项目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区大企业(集团)投资重大项目奖励办法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2011年1月)

  为了进一步调动市区大企业(集团)做强做大的积极性,加快推进重大项目投资建设,促进市区经济发展, 增强财政收入后劲,现就市区大企业(集团)投资重大项目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市区已列入重点财源培育范围,近两年上缴地方税收超过1000万元(含),扩建、新建大型投资项目的大企业(集团)。

  二、奖励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设备投入不低于60%;

  (三)单个项目建成投产后年新增地方税收总额在600万元以上;

  (四)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3年。

  以上条件须同时符合。

  三、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项目固定资产计划投资额(以下简称项目计划投资额)及预计年新增地方税收确定奖励金额,按项目开工、竣工、达产达效三个时间节点分别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

  (一)奖励金额的确定。以项目计划投资额、预计年新增地方税收为指标,对项目进行打分,最高为100分。将各指标合计得分与100分之比作为权数,与最高奖励额相乘得出项目预计奖励额。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5亿(不含5亿,下同)10分,5~10亿20分,10~20亿30分,20~40亿40分,40亿以上50分;

  新增地方税收:600~1000万(不含1000万,下同)10分,1000~2000万20分,2000~4000万30分,4000~8000万40分,8000万以上50分。

  (二)对获得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审批且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可按该项目预计奖励额的20%,在项目开工时再给予审批环节奖励。

  四、奖励节点

  (一)开工节点奖。项目正式开工建设时为第一节点,该节点奖励额为预计额的30%。如未按规定时间开工,每延迟1个月扣减本节点奖励的5%,延迟1年的,取消本节点奖励。

  (二)竣工投产节点奖。项目完成计划投资额并通过验收时为第二节点,该节点奖励额为预计额的40%。如未按规定时间竣工,每延迟1个月扣减本节点奖励的5%,延迟1年的,取消本节点奖励。如实际投资额超过计划投资额70%但又低于计划投资额的,按缺口比例扣减本节点奖励,达不到70%的取消本节点奖励。如实际投资额低于最低投资限额3亿元的,取消本节点奖励,同时以前节点所得奖励全额予以收回。

  (三)达产达效节点奖。项目达产后,在约定时间内年新增地方税收达到预定目标时为第三节点,该节点奖励额为预计额的30%。如在约定时间内,实际上缴地方税收额超过预计额70%但又低于预计额的,按缺口比例扣减本节点奖励,达不到70%的取消本节点奖励。如在约定时间内,实际上缴地方税收额低于最低限额600万元的,取消本节点奖励,同时以前节点所得奖励应全额予以收回。

  五、申报及审批

  (一)申报

  1.列入重大投资项目奖励的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的同时,向南通市大企业(集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企办)提出重大投资项目奖励申请(一式三份),在项目获批后一个月内,填写《市区大企业(集团)重大投资项目奖励申报表》(附件1),连同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大企办。

  企业在项目开工后提出奖励申请的,不再享受项目节点奖励。

  2.项目分节点奖励的申报

  对经审核、签约后列入市区重大投资节点奖励的项目,在完成项目相应节点后,提出项目节点奖励书面申请(一式三份),连同《市区大企业(集团)重大投资项目分节点奖励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资料报市大企办。申报各节点奖励时,企业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开工时,提供项目施工许可证、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破土动工相关证明材料(如开工图片、会议材料)等。

  (2)项目竣工时,提供项目实际投资证明材料及项目竣工相关资料。

  (3)项目达产达效时,提供项目达产达效后新增税收资料。

  在财务核算上,新上重大投资项目应专账核算,能清晰反映项目投资、产品成本、销售、利润及上缴税收等指标。

  (二)审批

  1.投资项目奖励的审核

  企业提出申请后,市大企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定期组织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

  2.项目签约

  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奖励项目,由企业与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项目各节点完成的时间、投资、税收等目标要求及相应奖励数额。

  3.项目节点奖励的审核及兑现

  企业提交项目各节点奖励申请后,市大企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项目组织实地验收(对项目实际投资额及达产达效后新增地方税收完成情况,市财政局还将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提出相应节点的奖励审核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兑现。

  奖励资金由企业提出分配方案,用于奖励企业新上重大投资项目主要有功人员。

  4.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形成地方税收考核达产达效奖励时,如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企业又可获得地方税收增长经营层奖励的,其第三节点奖励按50%计算。

  六、其他

  (一)对已享受政府有关优惠政策的项目,如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搬迁项目、政府重大投资配套项目等,不执行大项目节点奖办法。

  (二)地方税收口径。包括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出口退税免抵数)(25%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营业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

  (三)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原《市区大企业(集团)新上特大投资项目奖励实施办法》(通财外金〔2007〕12号)同时作废。(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