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健全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9-01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1〕128号  2011年6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健全“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绩效工资的顺利实施,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1〕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稳定长效的多渠道经费补偿机制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各地要按照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计划并认真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政府负责安排。县级政府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投入的主要责任,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逐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拨付实行先预拨后结算,每年按服务人口数将经费全额预拨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次年考核后进行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县级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含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补助政策合理安排补助。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在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和支付办法,市区(含崇川、港闸、市开发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10元/人次,村集体举办的村卫生室和纳入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为5元/人次;其中,个人负担1元/人次,在就诊时支付;其余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年度总额预算管理,根据考核情况分期结算拨付。各县(市)和通州区可参照市区办法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和医保(含新农合)支付政策。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其他服务收费仍按现有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严禁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行为。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实行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县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县级财政应于每月20日前结算上月补助并按计划全额预拨下月补助,建立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各地要根据省财政厅苏财社〔2009〕132号、苏财规〔2009〕12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订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有条件的县(市、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市财政对崇川区、港闸区、市开发区通过财政体制结算予以适当补助,各县(市)和通州区按现有渠道由省财政给予补助。

  二、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一)明确功能定位。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功能定位是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与功能定位相适应。政府在每个建制乡镇(街道)建设好一所符合功能定位要求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强化编制管理。按照苏编办发〔2009〕7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编制管理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总量,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功能定位、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范围等因素,逐一核定每所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业编制,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创新用人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额度内,科学规范设置岗位。建立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通过公开选拔、择优聘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严格人员准入资格制度,不得招聘不具备执业资格、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人员退出制度,连续两次考试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苏人通〔2001〕62号文件规定,及时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符合苏政办发〔2005〕123号文件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聘用单位应按文件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四)妥善分流人员。对在竞争上岗中因故未聘用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合理分流。凡符合苏办发〔2011〕10号文件明确的提前退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报人社部门同意后可提前退休。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办理病退。对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落聘人员,鼓励其辞职或自谋职业,或实行轮岗待聘。对编制外聘用人员原则上予以清退;符合规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实行统一公开招聘方式一次性择优进编。

  三、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机制

  (一)推进绩效工资制度。结合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加快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各地要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及相关政策要求,抓紧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尽快制定并上报绩效工资具体方案。方案一经批准要及时兑现到位,以保护和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

  (二)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在兑现绩效工资政策的同时,要全面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率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考核范围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正式工作人员。对机构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收费行为规范程度、社会评价,另对乡镇卫生院考核参与新农合管理情况。对工作人员的考核,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岗位性质、工作效率、技术含量、管理效能、服务质量、劳动纪律为主要内容,按照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三类岗位及等级进行分类考核。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作人员考核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所在机构组织实施。绩效考核结果与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个人绩效工资发放挂钩。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的政府按核定的补助问题全额补助,考核不合格的相应扣减。机构考核结果除与单位财政补助挂钩外,还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职务任免、表彰奖励、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本合格的,停发3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相应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合格的,停发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不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各地要合理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以增强绩效考核的实际效果。

  四、规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推进全面覆盖。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和省补目录内基本药物。为确保实现基本药物制度以乡镇为单位全覆盖,在尚未完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体系的地方,每个乡镇至少选择一所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和省补目录内基本药物。每个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目录内基本药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的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财政补助,有效扭转“以药补医”机制。

  (二)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做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报销等各个环节工作,切实做到制度实施不走样。在药品选择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市公布的基本药物遴选目录中选择;在采购供应上,所有实施基本药物的医疗卫生机构,一律由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实行网上统一招标采购,并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采购,按规定由公开招标遴选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

  (三)调整报销政策。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范围,将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的新农合药物目录调整为国家和省基本药物目录,将村卫生室的新农合药物目录调整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非基本药物不再纳入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新农合药物目录,确保实际补偿比例得到提高。切实加强人员培训和用药指导,促进科学合理用药,增强使用基本药物的实效。

  五、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合力

  (一)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将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县级财政为此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对其建设发展提供合理的资金支持。在核定服务能力和人口数量的基础上,安排村卫生室承担一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确保不少于40%的项目经费用于村卫生室补偿。将村卫生室门诊服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确保实现全覆盖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尽快将村卫生室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探索由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机制。2011年全面完成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

  (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改革。引导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参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可比照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同样标准的财政补助。

  (三)发挥医保基金的促进作用。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逐步推行基金总额预付制,根据参保人数、医疗服务量、均次门诊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预付总额。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主动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在制订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务人员的意见。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要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并提供更多的培养机会。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