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11〕61号 2011年9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城乡建设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城乡建设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广大村镇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小城镇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防患意识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农民建房科学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农民建房的工程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通过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普及节能、抗震、环保、防灾常识,提高广大农民的节能、抗震、环保、防灾意识。不断增强广大农民依法建房、科学建房、安全建房的观念,确保广大农民建好房,住好房。
二、健全组织机构,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明确和强化工作职责,科学合理地核定人员编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应根据《南通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通安委办〔2011〕19号)相关要求,明确村镇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责任制,落实专人做好事故信息的报告、跟踪、分析、统计、应急救援、事故信息举报投诉处理等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业务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相应待遇,确保村镇建设管理队伍稳定。各地财政部门要对村镇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给予相应的经费保障。因经费和人员不到位,导致村镇质量和安全监管不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网络。各乡镇长(街办主任)是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镇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居民和农民自建房业主,村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与材料供应单位及个人等各责任主体,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要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村(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将日常管理和技术服务延伸到村(居),建立起适应村镇建设量大、面广、点多的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体系。
三、严格行政许可,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源头管理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规范项目审批,严格工程设计、施工条件的审查,加强对施工许可的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并参与各县(市)、区村镇规划中相关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抗震防灾等专项规划的评审工作,组织开展对各村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的村镇建设专项规划技术性审查工作。
村镇范围内,除临时性建筑工程以及村(居)民自建住宅以外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公共建筑、农民集中居住区等各类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在开工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件、建设工程图纸向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已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临时性建筑工程以及村(居)民自建住宅,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办)负责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并负责质量安全、竣工备案及建设档案收集管理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鼓励村(居)民自建住宅工程使用国家、省、市村镇住宅通用设计图纸。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能分工负责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
四、加大监管力度,抓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工作。
(一)对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的在建工程,依法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完善有关手续并确认无质量安全隐患后,方能复工。
(二)对依法审批的在建房屋工程,要逐一认真检查,凡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立即停工整改。
(三)对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工程,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加固等措施,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鉴定,确认无质量安全问题后方可使用。
(四)加大对深基坑开挖、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和起重设备安装、拆卸等易引发群体事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重点抓好专项施工方案、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工作到位,检查到位。做到集中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依法处理与加强服务相结合;发现问题与总结经验相结合。
五、完善安全机制,增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处置能力
各地要加强通用设计图和标准设计图集的推广应用工作,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加强对建筑工匠的管理,提高村镇建筑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要全面实行建房业主、村镇施工队伍双方共同参与的保险制度,引导建房业主、村镇施工队、建筑工匠三方共同参与保险制度,增强对村镇事故的预防和应对能力;要利用现有的监管资源,扩大管理工作覆盖面,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报告制度,建立督查台帐,定期向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委托管理机构报告村镇建设安全情况。对发生的村镇建设安全责任事故,严格按通安委办〔2011〕19号文件要求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