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1-23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发〔2011〕65号  2011年9月2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提高防灾救灾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促进南通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南通市是由黄海、长江和淮河冲积而成,临江靠海,依山傍水,人居环境优越,但地表松散层厚达300多米,地质环境脆弱。我市地质背景特殊、工程建设活动频繁、人口高度密集,客观自然和人为建设条件确定了我市为地质灾害事故易发地区。国土部门排查确认,全市存在滑坡、崩塌、坍塌、地面沉降和特殊类岩土(软土、砂土)等地质灾害隐患,狼山等五山地区为突发性地质灾害高危险区域。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势的严峻,任务的艰巨,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南通加快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措施,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位,进一步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快速行动,强力开展地质灾害预防和整治工作,彻底消除各类地质安全隐患。

  二、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一)加快编制防治规划。各地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在全面查明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基础上,加快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市级规划编制工作务必于今年底前全面完成,县级规划编制力争年底前完成。存在滑坡等突发隐患的五山地区要尽快编制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还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全面实施防治规划。全面实施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精神,加快南通现代化进程,实现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进一步增强防治地质灾害的主动性、责任感和紧迫感,细化各项工作目标,逐级分解工作任务,全面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加大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力度

  (一)加强地质背景调查。以县为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地质背景调查,重点提升五山地区、特殊类岩土(软土、砂土)埋深浅于10米、厚度大于7米的重点地区、流砂埋深浅于20米、厚度大于2米等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全面提高五山山体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精度,建立负100米以浅地层立体模型,绘制五山山体大比例尺地形图,及早启动城市地质、沿海地质环境等调查。加大调查成果应用力度,所有调查评价结果要及时提交当地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

  (二)强化隐患排查。各级国土及相关部门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业主单位要认真组织力量全面排查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特别要对地面沉降漏斗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地区以及特殊类岩土(软土、砂土)灾害高危地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重点核查,实施定期定点监测,及时组织专家会诊、处置,排查的结果报当地政府。

  (三)开展动态巡查。各级国土及相关部门和业主单位要组织基层干部群众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大隐患和危险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四)建立勘查评价制度。在地质背景、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区域地质调查基础上,以隐患区域为单位,开展1∶5万地质灾害详细勘查,并进行评价,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评价结果和防治措施建议必须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督促业主单位安排、落实防治措施。

  四、健全和完善地质灾害预警系统

  (一)加强监测预报。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加强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所有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地面沉降漏斗地区、特殊类岩土(软土、砂土)灾害高危地区等,逐步纳入南通市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开展监测,建立监测台帐,研判险灾情趋势,及时发布险灾情预报。

  (二)提高预报水平。建立国土、气象、水利和地质专业队伍等部门联合的五山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险灾情会商机制,在极端气候条件下,分析气象、山洪对地质灾害的影响,提高预测预报水平。崇川区政府要对五山山体危险性大的边坡,制定预测预报方案,定期商讨边坡稳定性,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启动预警程序,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

  (三)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对于调查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要认真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强化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健全以基层国土所、村干部、骨干群众和业主单位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各级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群测群防员进行防灾知识技能培训,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

  五、有效规避地质灾害风险

  (一)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控制地质灾害或减少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备案申请文件中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报批供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评估提出的防治措施,防范发生地质灾害。

  (二)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编制临灾避险方案。对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和特殊类岩土(软土、砂土)灾害高危地区出现临灾前兆,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有序组织群众转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尽量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情况进行安全评估,落实防范措施。

  (三)积极开展隐患治理。各地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彻底消除灾害隐患。要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的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需要紧急治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因无法追溯责任单位或责任单位暂时不愿治理的,由政府先垫资整治,再按法律程序进行追讨。对危险性大的山体边坡,区政府、待办要督促责任单位主动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追究责任单位的责任。

  (四)建立地质沉降防控机制。定期开展地面沉降观测。开展地下水开采与地面沉降关联研究,建立防控共同责任制,实行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联防联控。加强地缘热泵开采地热的管理,防治局部地面沉降引发地裂缝、地面建筑物沉降、开裂和坍塌等灾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地下水开采状况、水位变化、地面沉降、地表水源替代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情况进行地下水功能区划,划定地下水可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开采总量不得超过允许开采量。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面沉降易发区和限制开采区内,不得增加深井数量,并逐年削减地下水取量。

  六、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群专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市、县(市、区)级、五山地区景区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和技术专家等应急救援队伍网络。进一步完善狼山景区和五山山体应急预案,建立五山地区地质灾害救援物资储备数据库及调用方案,确保在第一时间调配救援物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投入力度,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地质灾害一线干部应急救援水平。

  七、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完善逐级责任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地质灾害隐患所在单位为防治责任主体,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实现监管方式从事后追究为主到事前监督为主的转变。各级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水利、民政、公安、交通运输、经信、规划、教育、卫生、宗教、气象、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违反规定或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不落实,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