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企业工资预警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1-06-14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1〕103号  2011年5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企业工资预警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企业工资预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预警,是指对企业违反有关工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进行警示,并督促其纠正的制度。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负责推行企业工资预警制度的组织实施,对企业执行工资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经济信息化、公安、城乡建设、信访、工会、工商联、工商行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涉及工资预警对象的相关信息,共同做好企业工资预警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实施工资预警: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工资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生产经营正常,未按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执行工资增长的;

  (四)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制定规章制度的;

  (五)采取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职工方提出协商意向,企业方20日内未及时答复的;

  (六)拖欠劳动者工资(含加班加点工资)1个月的;

  (七)员工有工资查询意愿,未向员工提供其本人工资结算相关信息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企业工资预警实行黄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一)黄色预警。对涉及预警对象范围内的企业启动黄色预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预警企业发出工资黄色预警函告,提醒企业经营管理者调整企业内部分配关系,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消除隐患,同时,建立企业薪酬信息档案,定期回访。

  (二)红色预警。1个月内未及时整改的黄色预警企业,启动红色预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预警企业发出工资红色预警函告,并纳为劳动保障监察对象,督查企业整改措施到位情况及劳动者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确定联系人,加强跟踪监管,在人力资源市场或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同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经济信息化、公安、城乡建设、信访、工会、工商联、工商行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  工资预警企业在接到预警通知书后10日内,应制定整改计划,通知本单位工会及职工,并书面报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纳入工资支付监察的预警欠薪企业,必须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与欠薪等额的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或者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拒不出具保函或者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整改。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保障该企业劳动者的工资支付。

  第八条  在1个月内,预警企业整改到位,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撤销预警;

  预警欠薪企业在付清原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且在6个月内未再发生新的拖欠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撤销预警。

  第九条  企业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撤销预警的同时,返还其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

  企业被实施预警通报和公布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解除企业工资预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原通报范围公布,公布期与原公布期相同,同时抄告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执行工资制度的情况实行日常检查、抽查制度,积极预防、制止、纠正企业违反工资制度的行为。对因检查监督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工资预警情况作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等的评定依据之一。被预警函告的企业不得参加当年度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等的评定;已取得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等荣誉称号的予以取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