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1〕93号 2011年5月17日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保障城市建设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征收)工作的需要,有效化解安置房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合理压缩建设时间,缩短征收安置过渡期,逐步实现就近就好安置,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安置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安置房建设主体责任
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市区安置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安置房建设推进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一要统筹工作安排。在制定年度安置房建设目标计划时,要加强调查摸底,认真梳理各地块条件,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及早部署分解任务,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要加快推进征收。要充分估计各地块征收困难,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注意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项目地块按时拆平、交地、开工。三要督促建设进度。要建立项目跟踪机制,加强与辖区内安置房开发企业的沟通联系,督促开发企业明确阶段建设目标,做好配套服务,及时化解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开、竣工项目能按时开工建设、及时交付安置。四要减少过渡户数。要根据安置房建设进展,统筹安排征收项目及征收进度,积极探索多元安置方式,减少在外超期过渡,保证在外过渡户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实现安置的连贯、平稳。
二、加强安置房建设服务保障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效能意识,认真落实安置房建设综合论证、综合预审和工序倒逼机制,加强工作对接,形成整体推进合力。一要做好用地保障。由市国土局负责牵头,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安置房建设用地出让计划,优先保证用地指标,紧扣土地出让时间节点,就土地出让涉及部门的工作责任、完成时限提出要求,保证按时挂牌出让。二要强化新开工保障。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会同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安置房建设新开工计划,紧扣新开工时间节点,就安置房项目从立项到开工所涉及部门的工作责任、完成时限提出要求,保证按时开工建设。三要抓好竣工交付。由市建设局负责牵头,会同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安置房建设竣工交付计划,紧扣竣工交付时间节点,就安置房项目竣工交付所涉及部门的工作责任、完成时限提出要求,保证安置房按时竣工验收交付。
三、强化安置房建设质量监管
市有关部门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宗旨,针对安置群众的诉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强化施工、监理、配套工程及售后服务的全过程监管,建设高品质的安置房,在就近安置的基础上实现就好安置。一要强化施工和监理行为监管。市建设局要牵头相关部门,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开展定期巡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及其他不负责任的行为,要坚决曝光并依法处罚。要进一步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对信用不良的施工、监理单位,限制进入安置房建设市场。二要提升配套工程建设质量。市规划局、市建设局等部门要根据安置房建设选址论证结论,按照“交通便捷、商业完善、教育优质、医疗优良、环境优美”目标,提前进行相关配套工程规划施工。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建设局、规划局部门,切实做好安置房绿化景观建设监管与验收。三要加强售后服务监管。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设立售后服务机构,公布售后服务电话,推行维修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负责制,受理房屋买受人的投诉,承担保修期内安置房的维修和保修责任。未设立售后服务机构、不承担保修责任、推诿或不认真处理投诉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记入信用档案。
四、缩短安置房验收发证时限
市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缩短安置房竣工验收、交付安置时间,改进产权办理流程,实现安置房相关权证的高效办理,切实维护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一要提前介入建设过程管理。要加强指导服务,强化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过程监管,对影响竣工验收的问题,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整改解决,确保竣工验收无障碍。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部门提前介入指导服务的情况进行督查,对因监管失察导致竣工验收难以快速完成的,经核实后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二要优化产权证办理流程。将安置房建设土地出让金补差资金征收与权属登记脱钩,不因政府和企业的结算影响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区政府(管委会)在安置房竣工交付、组织预售前要设立结算专用账户,被征收户购房款全部缴纳至专用账户。由区级政府(管委会)负责分别与被征收户、开发单位进行结算,并按土地出让金补差资金审计报告,足额将土地出让金补差资金汇缴至市财政局专用账户。市房管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按相关规定正常办理权属登记,不再以土地出让金补差资金征收为前置条件。
五、完善安置房建设考核督查机制
为确保市区安置房建设计划和服务保障任务的顺利完成,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完善安置房建设考核督查机制,狠抓推进落实。一要加强日常督查。建立健全安置房建设月度报告制度,梳理汇总安置房建设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安置房建设中面临的问题。二要加大纪检监察力度。对不能按时间节点完成预定建设任务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约谈相关责任部门、区级政府,责令限期完成预定目标。约谈效果不明显的,由市领导约谈相关责任部门、区级政府。三要完善年度综合考核。以通政办发〔2008〕162号为基础,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引导开展“比创新、比进度、比服务、比业绩”活动,对不能按时间节点完成目标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对推进得力的地区和部门,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按序时进度完成的项目,要积极采取抢赶工期、新增项目等综合补救措施,确保年内各项建设指标足额完成。
六、搞好政策衔接过渡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适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的新情况,加强对新的征收补偿政策的研究,从市区安置房建设的实际出发,对接好国家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安置有保障”,最大限度地保障好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