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南通市市区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1-06-14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1〕98号  2011年5月25日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等部门制定的《南通市市区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市区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城乡建设局 市水利局 市港口管理局 市城管局 市安监局 市监察局 南通质监局  2011年5月)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重型施工作业车辆交通事故多发态势,全面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型施工作业车辆包括:中、重型自卸货车,槽罐车(中、重型罐式货车,危化品运输车除外),混凝土搅拌车(中、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泵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等。

  第三条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的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责任制,实现“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更加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更加有效,驾驶人员素质明显提高,重型施工作业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明显减少”的目标。

  第四条  将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纳入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第五条  依托市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建立市区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协调办公室,由市公安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港口管理局、城管局、安监局、监察局、南通质监局等部门派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安全管理的对策建议,协调解决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促进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推动形成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公安局

  1.负责重型施工作业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对驾驶人的源头监管,健全完善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企业及其驾驶人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严格车辆检测标准,组织开展车辆安全状况的抽查检查工作。

  2.规定重型施工作业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开展集中整治活动,依法从严查处重型施工作业车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3.施工路段的辖区交巡警大队要主动与施工单位联系,督促其履行施工作业报备手续,签订交通安全承诺书,摸清工程所用车辆及其驾驶人情况,强化路面管理。

  4.严格核发车辆禁区通行证。对一年内交通违法行为起数超过10起/辆的单位,减少通行证1/3发放量;对同一车辆运输企业车辆在一年内在城市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次以上(含)的,或者一年内发生1起死亡1人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含)的运输企业,减少通行证1/2发放量;对一年内发生2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含)的运输企业,或者发生一次死亡2人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减少通行证2/3发放量;对列入“黑名单”的运输企业,或者运输企业所属驾驶人一年内被列入“黑名单”超过总数30%的,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含)的运输企业,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停止通行证发放。

  5.对重型施工作业车辆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司法部门从重量刑,不适用缓刑。

  (二)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企业的源头管理,定期公布有资质的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企业名单,并做好营运企业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与其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严格按要求做好营运车辆的定期验审工作。

  2.督促重型施工作业车辆按省颁标准安装GPS定位系统以及加装转弯、倒车蜂鸣语音提示器、车辆右转弯视线盲区后视镜等。

  3.对未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而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以及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含)的运输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暂缓办理新增运力手续。

  4.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源头管理工作,将使用符合要求运输车辆纳入招投标文件;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督促其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交通工程开工前,对使用车辆、驾驶人及所属企业实行备案制度;对违规使用工程运输车辆的施工企业,逐步限制其市场准入。

  (三)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港口管理局

  1.对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单位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与其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督促其使用、租用、雇用符合要求的重型施工作业运输车辆。

  2.对违规使用重型施工作业运输车辆的施工单位,在“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比中加大扣分力度,发生一起死亡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不得评为“文明工地”。对发生死亡2人以上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含)的运输企业,中止其在该工程项目中的作业。

  3.将重型施工作业车辆GPS安装、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情况作为施工项目招投标的限定条件之一。对所属重型施工作业车辆一年内发生死亡1人的交通事故超过两起的或者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含)的或者所属重型施工作业车辆一年内交通违法行为起数超过10起/辆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投标。

  4.工程开工前,对使用车辆、驾驶人及所属企业实行备案制度。加强建设工地监管,杜绝超载车、病车出场,在施工作业频繁期间,要求工地在车辆进出入口安排人员加强指挥。

  (四)市城管局

  严格审批发放建筑垃圾处置许可。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严厉查处重型施工作业车辆的抛洒滴漏、乱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章行为。

  (五)市安监局

  负责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企业的安全执法工作,对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工作松弛、或发生有责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运输企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市监察局

  根据告诫与问责的有关规定,对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事故多发或事故隐患突出的地区、单位和有关责任部门实行告诫与问责。

  (七)南通质监局

  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和江苏省地方标准,联合有关部门,对监控软件、终端设备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功能要求的,依法处理。

  第七条  重型施工作业车辆所属的施工、运输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年度安全活动计划、行车安全管理、交通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安全生产责任书、驾驶人学习与考核、车辆定期检验及保养、交通安全过错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与驾驶人员切身利益挂钩。组织开展企业内部交通安全竞赛活动,切实做到奖惩分明,努力提高驾驶人员遵纪守法、文明交通的自觉性。

  (二)严格驾驶人准入。认真核查新进驾驶人的驾驶资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从严考核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教育驾驶人员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做到“文明交通,互相礼让”,使文明行车成为每个驾驶人员的自觉行动。

  (三)加强车辆维护保养。要配备专人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查,确保运输车辆随时处于受控监管状态。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要保持完好,车辆定期检验率、GPS安装率、监控入网率达到100%。运输车辆强制险等必须齐全有效,无使用报废车辆、拼装车辆、套牌车辆或逾期未检车辆等情况。

  第八条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移动危险源监控总站南通分站负责与运输企业签订入网管理协议,协调解决重型车辆安装监控装置及技术参数对接升级等工作,并进行全方位、全天候监控;做好预警和警情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定期通报监控情况;在重型车辆发生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时,GPS系统的数据、视频录像等资料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证的重要证据。

  第九条  本规定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