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规〔20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区便民摊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8月8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南通市市区便民摊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满足市民群众生活需求,规范市区便民摊点管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不含通州区,下同)范围内便民摊点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便民摊点,是指临时设置位置相对固定相对集中的非机动车修理(限于自行车、电瓶车、三轮车,下同)、修锁、修伞、修鞋、修拉链、衣物织补等传统小修理、早点经营摊点、水果销售摊点以及小排档群、小商品摊点群。
第三条 市区便民摊点的设置应坚持助推困难群体就业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权责一致、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疏堵结合、方便市民的原则,采取定点设置、限时经营方式,引导零散、流动摊点依法规范经营,鼓励便民摊点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负责市区便民摊点统一管理工作,制定便民摊点管理规范,指导并督促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相关规定规范管理便民摊点。
卫生部门负责便民摊点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的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便民摊点商品质量监管。
农业部门负责便民摊点销售水果质量安全监管。
市公安、环保、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价格、税务、质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保障市区便民摊点规范有序经营。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便民摊点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便民摊点经营行为及经营场所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管。
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便民摊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便民摊点的设置区域,应分为禁设区、控制区和可设区。
(一)禁设区: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周边控制地带;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城市道路;人群密集、交通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等重要区域。禁设区内一律不得设置便民摊点。
(二)控制区:学校、集贸市场、企业厂区等控制地带,市区车流量较大的次干道和主要交通节点以外的城市一般道路、次要区域,以及在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大厦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内。控制区内设置便民摊点必须征得周边单位同意,并控制便民摊点设置类别、数量且限时经营。
(三)可设区:不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路段、背街后巷、居民集中居住区周边。可设区内设置便民摊点按控制总量、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设置。
禁设区、控制区、可设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辖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可设区内便民摊点设置位置遵守下列规定:
(一)传统便民小修理点在原区域合适位置进行规范。
(二)早点经营摊点设置在方便市民群众购买早点的不影响交通通行的合适位置。
(三)便民水果摊点主要设置在新村小区及不影响交通通行的小区周边,以及交通流量小的次干道及背街后巷等区域。
(四)小排档群应设置在建有上下水设施、污水排放、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合适位置。
食品便民摊点设置须距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25米以上,距幼儿园、学校门口100米以上。
第七条 便民摊点设置批准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实际,在听取村(居)社区意见基础上,提出便民摊点设置具体方案,内容包括摊点种类、布局、位置、管理规定等,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市城管局备案。市城管局应会同市公安、城乡建设、规划、农业、卫生、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方案进行备案审查。
(二)在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大厦等区域内及其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内设置便民摊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同意,报区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八条 便民摊点根据类别,实行统一设施、统一标识编号、统一管理标准以及“定人、定时、定点”进行管理。具体方案由各区城市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报市城管局备案。
第九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困难群体对象,可以申请在便民摊点从事临时经营。安置上述困难群体对象就业为主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优先申请便民摊点经营权。
申请人应持当地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向属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便民摊位,外来务工申请人员还须持有本市暂住证明。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规划摊点数量、范围、内容、申请人条件等情况,制定便民摊点经营人员方案,在辖区内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备案,其中食品类便民摊点方案报卫生部门和工商部门备案,水果类便民摊点报农业部门备案,非食品类便民摊点报工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与摊点经营者签订便民临时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便民摊点,不跨区经营的,向区城管部门申请,由区城管部门与经营单位签订便民临时服务协议并实行日常监督管理。跨区经营的,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市城管部门与经营单位签订便民临时服务协议并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便民临时服务协议约定经营限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便民摊点设施由区统一建设,管理主体单位可收取设施租赁费和卫生保洁费,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认证和核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便民摊点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便民摊点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统一规定:
(一)不得经营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商品;
(二)按约定的地点、范围、时间、经营项目规范经营,不得擅自移动经营点位、扩大经营面积;
(三)严格执行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制度,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不得随意张挂、乱拉乱接和乱停车辆;
(四)不得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入地管网、绿化等公用设施;
(五)不得擅自利用经营设施设置广告;
(六)依法经营,服从管理,不得转让摊点经营权;
(七)从业人员应持证(健康证明、摊位证)挂牌(身份信息牌)上岗,保持个人卫生;
(八)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便民摊点设施设备设置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统一规范、美观大方、经济实用,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二)非机动车修理、修锁、修伞、修鞋、修拉链、衣物织补等传统小修理摊点应设置可移动携带式的遮阳(雨)棚(伞)。从事非机动车修理的还应配备防油去污设备。
(三)食品便民摊点应配备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储藏箱(车)、操作台、防蝇、防尘等卫生设备。
(四)水果便民摊点应配备遮阳棚、可移动水果货架,果皮等废弃物收集设备。
(五)小排档摊点群应设置上下水设施,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污水不得直接接入城市雨污水管网。
(六)小商品摊点群应设置可移动携带式的遮阳(雨)棚(伞),垃圾收集设备。
(七)在统一位置设置统一的公示牌,公示经营人员身份信息、经营类别、经营点位、监督电话等。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搬迁或调整便民摊点的,摊点经营者应无条件服从。
因经营者违反规定被相关执法部门查处的或因故停止经营的摊点,由管理主体收回。
第十六条 市、区两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区便民摊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情况的监督考核,定期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 便民摊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管理人员视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城管、公安、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严厉查处取缔乱设摊点经营行为,及时处理对乱设摊点经营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便民摊点审批、管理过程中,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