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0-28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1〕144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全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

  为认真贯彻实施今年全市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万人创业计划”,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9〕3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现制订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落实目标任务

  (一)围绕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紧密结合发展南通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省、南通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和行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二)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培育创业主体,重点指导和促进大中专(技)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军队退役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南通工商局)

  (三)充分利用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以及企业、学校建立一批创业培训基地、创业见习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团市委)

  二、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

  (一)降低注册资本限额。创业扶持对象(指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本地生源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下同)申请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2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南通工商局)

  (二)放宽登记条件。对工商登记时非主要条件欠缺、同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完善相关事项的初次创业者,工商部门给予指导,并提供便利。(南通工商局)

  (三)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遵守《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以其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经合法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南通工商局)

  (四)放宽冠名限制。允许创业扶持对象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企业,冠以“南通”市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南通工商局)

  (五)创业扶持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及时为其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登记,免收领取证照的一切费用及有关管理费用。对政府确定的区域范围内的流动商贩,免于工商登记,符合国家减免税费政策的,由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及时为其办理税费减免优惠。(南通工商局、南通国税局、南通地税局、市财政局)

  (六)积极引导和鼓励创业对象从事农业及为农服务的生产经营项目,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现有的各项支农惠农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为其办理各项减免手续,服务其健康发展。(南通国税局、南通地税局)

  (七)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九)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各类新办自主创业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城乡低保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正常营业、收入基本稳定,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可在6个月内保留其享受低保待遇。(市民政局)

  三、强化资金支持,形成激励机制

  (一)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逐步增加就业专项资金,并在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创业补贴资金,用于创业培训、小额贷款贴息、初次创业补贴、创业成功奖励、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型城市创建等。(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二)对初始创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领取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残疾人创业成功且正常生产或服务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市残联、市财政局)

  (四)创业扶持对象创业成功,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成功奖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五)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提高贷款额度,降低反担保门槛。(人行南通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六)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按规定给予贴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七)对创业扶持对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按规定给予租金补贴。对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运营经费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抓好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一)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有培训需求、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各类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科协)

  (二)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标准,改进创业教学内容和模式,提升SYB等创业培训的质量。(市人社局、市妇联)

  (四)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将培训重点向高校毕业生、专利代理人和技术经纪人及有市场前景和带动就业规模较大的项目持有人转移。(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科协)

  (五)认定一批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创业见习(实训)基地,为经过创业培训拟进行创业的人员提供3至6个月的实习服务,并按规定给予各项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团市委)

  (六)围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目标,以创业培训项目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组建创业培训讲师团,努力造就一批创业培训和服务骨干。(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科协)

  (七)调动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参与创业培训的积极性,做好创业培训师资力量培养和配备工作,提升创业教育能力和水平。(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五、完善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一)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为城乡劳动者创业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各类培训学校、企业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创业社区建立一批创业培训基地、创业实习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建设局)

  (二)强化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规划指导,认定一批示范性创业促进就业孵化基地,形成优势互补的示范带动和集群发展效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依托现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公共创业指导中心,同时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

  (四)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员、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市人社局)

  (五)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主导作用,为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的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实习、创业孵化及项目融资等“一条龙”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做好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工作。(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南通工商局、南通地税局、人行南通中心支行)

  (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创业项目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对参加创业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及时给予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七)对提供减免费职业中介服务或在人力资源供给方面成绩显著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加强对创业者及其创办企业的社会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南通工商局、市司法局、南通国税局、南通地税局、市人社局)

  (九)积极创造条件,为创业者及其招聘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提供便利。(市人社局)

  (十)加强创业服务机构与科研单位、大中专(技)院校等的信息沟通,形成稳定的创业项目征集渠道,并逐步完善各领域创业项目的征集、评估和发布流程。(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十一)对创业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归类细化创业项目,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十二)定期组织开展创业项目发布(推介)活动。(市人社局)

  (十三)根据职能与优势,开发急需填补和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生活服务等新领域,围绕创业项目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南通工商局、市工商联)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把促进创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完善各项促进创业的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全面开展。(市发改委、市人社局)

  (二)建立健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表彰活动。(市人社局)

  (三)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指标,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考核体系,加快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建设。(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社局)

  (四)强化和完善村级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六到位”的目标,全市各行政村要全部配备劳动保障协管员,切实推进农村失业人员创业工作的开展。定期对各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市人社局)

  (五)大力营造有利于创业的舆论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创业扶持政策,使广大城乡劳动者熟悉掌握有关政策措施,帮助他们提高创业意识。树立宣传一批创业典型,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使更多的劳动者乐于创业、敢于创业、成功创业。(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六)对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