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2011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0-28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1〕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2011年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业保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2011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29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推进2011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确立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加快现代化,再创新辉煌”的目标,巩固前期农业保险工作试点成果,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办法,提升服务能力,增强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和创新意识,促进全市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民富、村美、风气好”的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在认真做好大宗农作物承保工作的基础上,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各县(市)区高效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应努力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总收入的20%以上,同时,努力推广和开拓新的险种,确保我市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普及面和受益面得到有效提高。

  二、稳定运营模式,提高工作水平

  (一)坚持统一的农业保险运营模式

  2011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继续按照“联办共保”模式运营,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为5∶5。为加强风险管控,各县(市)区要以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与相关农业保险承办公司签订联办共保协议,原则上一个县(市)区选择一家承办公司;变更承办公司的,应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承办机构。

  (二)稳定和提高财政各项保费补贴

  1.提高种植业参保保障水平。提高主要农作物参保品种的保险保障水平,从2011年秋季起,新签单的主要农作物保险金额每亩提高到500元,力争明年主要农作物亩保险金额达到1000元。春秋蚕每张保险金额统一为400元。对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等五个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差额部分由县(市)区级财政给予补贴。

  2.稳定养殖业参保补贴标准。对主要养殖业保险,各级财政根据参保品种确定保费补贴比例。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80%,奶牛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60%;其中,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30%。省级财政补贴与应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县(市)区财政给予补贴。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含5万头)的生猪养殖大县,省级财政在原有补贴比例外再增加10%保费补贴。研究制定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额与市场价波动的联动机制,提高农户受损的保障程度。

  3.其他类型。对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以及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品种,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照以上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费补贴标准执行。从今年起,凡有财政专项资金奖补的设施大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设施大棚种植的,都要参加农业保险,并在财政奖补资金中安排一块作为投保签单保费。对于农机具和渔船、渔民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的工作水平

  1.巩固和发展已成熟险种,进一步提高承保覆盖面。全市开设的水稻、小麦、玉米、油菜等品种保险要进一步发展,全面完成省定目标任务,确保主要种植业品种的承保面90%以上;能繁母猪和奶牛要做到“应保尽保”;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各县(市)区高效设施大棚保险的参保面必须达到20%以上,凡今年新增加的设施大棚、有财政资金扶持的设施大棚均要参加农业保险。继续做好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及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工作,逐步扩大补贴险种。继续完善渔船、渔民互助保险运行机制。

  2.培育和推广已试验的农业险种,进一步扩大普及面。总结海安县养蚕保险工作的经验,推广养蚕保险,如皋、如东等县(市)区要开设养蚕保险,承保面须达80%以上,切实提高蚕农的抗风险能力。海门、启东、通州、如东等县(市)区应开设棉花保险,承保面须达80%以上。积极推进育肥猪保险,凡已开设育肥猪保险的县(市)区,必须要有2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50头以上)参加育肥猪保险。通州、如皋、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尚未开展育肥猪保险的县(市)区,至少在一个乡镇进行试点,下一年度全面推开。海门市率先做好种鸡的保险,其他各县(市)区要加强对种鸡养殖保险的前期准备工作,适时开设种鸡养殖保险。

  3.创新和探索新的险种,进一步提高受益面。市农业和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保险公司的衔接,研究探索“乘座式插秧机车损险”、“水稻机插秧集中育供秧保险”、“紫菜育苗”、“紫菜养殖”、“海水池塘养殖”、“淡水池塘养殖”、“设施渔业”等险种的研究和条款的制定工作,因地制宜开设相关保险险种。今年要启动山羊、林果、规模化集中育供秧苗保险等新险种的研究和相关条款的制定工作。对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开展前期调研,因地制宜落实好保险无赔款优待政策。

  (四)规范农业保险运作

  1.规范开展承保工作。基层组织在动员农户参保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禁止村组干部为辖区内农户代垫、代交或以理赔款抵交农户应交保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能繁母猪投保档案,对于未配带防疫码耳标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承保。

  2.规范理赔操作流程。为确保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地要坚持按保险条款和出险事实、责任理赔,对农业保险出险明细及理赔金额等重要情况必须以方便群众监督的方式张榜公布;全面推广使用“一折通”或“一卡通”支付受灾农户理赔款,确保理赔款及时到户。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与承办保险公司共同建立能繁母猪理赔周转金制度,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由我市研制开发的农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已全面推广使用,各地要认真抓好农业保险数据的录入和维护工作,努力提高农业保险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使之继续在全省保持领先地位。

  3.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农业保险政府部分的保费资金及巨灾风险准备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专账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要求,健全财务核算账目,规范保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同时,不断充实巨灾风险准备金,努力增强全市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管理费总额应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专项用于农业保险宣传、培训、承保、理赔、服务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按规定编制管理费预决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滚存使用”,不得与其他经费混用。认真做好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查考核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及时推进和监督检查,要加大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户的知晓率,增强广大农户的参保意识,确保农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深入基层,了解农民需求,加大创新工作力度,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努力服务于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服务于农业转型升级。

  要认真落实农业保险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工作推进考核奖励办法。市、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适合农业保险公司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的考核标准,推动农业保险公司的规范操作,对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将取消其农业保险承办资格。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对各地农业保险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考评,并纳入全市农业农村工作综合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