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11〕74号 2011年11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好地维护义务兵家庭和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2011年全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和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率通知如下:
一、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第15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筹集。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为了有效缓解征兵难的矛盾,更加有力地做好义务兵家庭的优待工作,我市从2011年冬季应征入伍的义务兵起,提高全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市区(不含通州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原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提高到40%,标准提高后增加支出部分按现行规定由区承担。县(市)、通州区参照市区规定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并继续执行自然增长机制。
二、提高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率
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1〕24号)要求:加快推进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进程,2011年苏中地区城乡一体化安置率要达到50%。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加快实施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工作,确保2011年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安置率要达到50%,并逐年提高一体化安置率。
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推行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也是我市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的实际行动,各地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稳军心促和谐的一项政治任务,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推进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做好经费的测算、申请和发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