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2-30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1〕191号  2011年11月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9〕8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49号)等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快我市家庭服务业的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把促进就业作为发展家庭服务业的主要目标,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扩大消费与改善民生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打造多层次、多形式协调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为满足群众物质文化需要提供丰富的家庭服务产品。

  (二)主要目标。到2012年,形成完善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到2015年,建立科学合理的行业规范和标准化体系,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家庭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劳动权益得到维护,基本形成以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家庭服务企业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多层次家庭社会化服务体系。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覆盖市区和80%的乡镇,就业容量显著增加,总体发展水平基本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工作措施

  (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市人社部门要督促家庭服务机构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合同文本,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督促家庭服务机构与用户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维护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要保障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等权利。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收取的管理费不得高于行业规定的比例。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员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能安排休息休假的,通过协商支付劳动报酬予以补偿。加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工作,化解劳务纠纷。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执法监察,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欺诈行为。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强化行业经营管理和统计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按照各自职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欺诈行为,建立和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县级以上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法律服务。鼓励家庭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调解机构建设,及时预防和化解行业纠纷。

  (三)完善规章制度。市发改委要加强行业服务标准的制定和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家庭服务行业相关服务标准,逐步形成完整的行业服务标准规范体系。

  (四)加快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我市已被商务部列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市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设立统一的家政服务电话呼叫号码。按照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力争到2015年底前,建立功能较为完善的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平台。

  (五)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市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加大培训和技能鉴定的力度,创新培训途径,拓展就业渠道,培养家庭服务业中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市总工会、妇联、共青团要利用自身优势,开展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市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组织技能竞赛,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和水平。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家庭服务培训的投入,促进职业院校的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实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建设高水平专兼职家政师资队伍。

  (六)实施品牌战略。家庭服务企业要本着“重信誉、创品牌”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员工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企业整体服务水平和诚信度;进一步研究探索创新家庭服务的发展模式,开发新型家庭服务品种,为居民提供多品种、高质量的家庭综合服务,实现家庭服务的多样化。各有关部门和家庭服务业协会要鼓励和引导家庭服务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促进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

  (七)促进家庭服务进社区。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新型社区建设管理机制,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引导社区运用市场机制创办养老、托幼、文化、健身、医疗、物业管理等各种便民服务业。市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大力发展以城乡社区为平台、具备多项服务功能的家庭服务连锁企业或网点,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要引导社区组织在依法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加强与社区居民家庭服务网络服务平台及家庭服务机构的联系,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家庭服务信息。鼓励家庭服务机构参与物业管理,在提供保洁、保安、保绿等服务的基础上,开展针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专业化服务。支持社区综合服务站与家庭服务机构签订家庭服务合作协议,向居民和企业提供家庭服务供求信息,积极引导人们转变消费观念,扩大家庭服务消费领域和消费群体。推动社区家庭服务市场化、网络化、社会化。推进网点建设,支持家庭服务机构建设面向社区居民的连锁网点。

  (八)实施“走出去”战略。各级政府要支持家庭服务机构“走出去”,提供市场调研、法律咨询、业务信息、金融和管理等服务,帮助制定市场营销策略,进一步扩大在主要地域的市场份额,培育家庭服务市场,为家庭服务产业升级拓展空间。加强家庭服务机构的宣传推介,组织家庭服务机构参加跨地区的家庭服务业交流会、新产品推介会等活动,全面提升我市优秀家庭服务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积极做好家庭服务业的劳务输出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与主要输入地及用工单位沟通联系,开展劳务协作,签订地域用工整体框架协议,实现家庭服务机构和家庭服务人员的规模化、品牌化输出。

  三、扶持政策

  (一)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家庭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降低家庭服务机构运营成本。

  (二)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允许对2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首次出资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退役士兵、《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的,免收领取证照的一切费用及有关管理费用。

  (三)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服务业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其规范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对新获得驰名商标的家庭服务企业,由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财政支持。除积极向中央财政争取专项资金支持外,发挥我市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创业专项资金的作用,对家庭服务业进行扶持,对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有关优惠政策优先向从事托老、托幼、托病等具有公益性质的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倾斜。

  (五)税费优惠。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根据托养方式按规定给予补贴。对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员工支付工资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取得的家政服务收入3年免征营业税。

  (六)贷款优惠。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进一步放宽信贷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2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总额度发放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

  (七)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对各类家庭服务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从事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的重点扶持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可扩大到招用的城乡失业人员,同时按规定给予就业补贴和派遣奖励。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实际招用的人数,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和岗位补贴制度,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八)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短期家政从业人员培训,经考核合格上岗后,给予每人300元的培训补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补贴标准提高到500元。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初级130元、中级17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同时可申请400元的获证奖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城乡失业人员参加家政服务培训,考核合格并推荐就业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推荐就业补贴。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工作经费,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强化行业协会作用。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要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拟订行业服务公约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掌握行业基本情况和发展变化,为制定规划、政策提供依据。要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增强行业协会的广泛性、代表性、权威性,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协调、维权、规范和指导作用。

  (三)强化人才激励机制。积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鼓励和支持家庭服务业人才培养。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政治待遇,各群团组织在每年全市先进评选中要明确一定的名额用于家庭服务业领域。组织开展“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和“优秀家庭服务人员”评选活动,对获奖者给予表彰奖励。

  (四)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家庭服务业中的典型事例、先进人物,及时总结推广新鲜经验,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努力营造发展家庭服务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推动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具体实施措施,并抓好落实。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 市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

  2. 市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1:

  市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快推进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49号)要求,建立市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协调处理我市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推进建立和完善相关法规规章;组织拟定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从行业发展改革、从业人员培训、服务网络建设、信息平台建设、财税和社会保险政策等方面,研究拟定鼓励支持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扩大就业的具体措施,并推动建立服务规范,拟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监督与管理;确定发展家庭服务业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并向各地、各部门通报情况。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上述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室负责人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兼联络员。

  三、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协调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家庭服务业的相关规划、政策及标准,做好职业培训、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务对接等相关工作,研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政策措施,推动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扶持家庭服务业员工制企业,推进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拟订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涉及的重大产业政策、规划项目,做好相关规划、政策的衔接平衡,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家庭服务行业相关服务标准。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社区服务网络的信息和管理优势,为家庭服务业发展提供平台,推动基层民政工作机构与家庭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协助监督管理家庭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发展家庭服务业的财税政策,配合落实相关支持保障措施。

  市商务局: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家庭服务行业相关服务标准,逐步形成完整的行业服务标准规范体系。按其行业管理职责承担家庭服务业监管责任,不断提高家庭服务行业的服务质量,建立完善家政服务网络体系,组织开展家政服务人员技能培训。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

  市工商局:负责研究拟订家庭服务企业市场准入、审批登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家庭服务企业注册服务商标、发展连锁经营,开展家庭服务企业信用监管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发挥工会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就业推介和权益保护等相关工作。

  团市委:负责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团组织建设试点工作,开展青年农民工“订单式”技能培训,配合做好劳务输出和青年从业者的权益维护工作。

  市妇联:负责组织家庭服务业女性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职业推荐,配合做好劳务输出和女性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

  对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重点工程及对策建议,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提交联席会议审议。为充分发挥家庭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协会受联席会议委托,承担行业统计、标准拟订、培训等任务,开展行业自律、信息交流等工作。

  四、工作规则

  (一)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主要汇报发展家庭服务业政策落实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推广各地发展家庭服务业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工作安排的建议,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工作部署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议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研究其他重要工作事项。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

  (三)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以及各成员单位提出的专项工作,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同志主持,涉及专题工作的各有关单位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或联络员参加。

  (四)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责,研究制定本系统推动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单位工作计划、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重要事项、典型经验、突出问题等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编辑《联席会议简报》,印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

  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确定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2:

  市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江  航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赵京平  市发改委副主任

  葛鑫涛  市民政局副局长

  丁友明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  明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仇亦文  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菊生  南通工商局副局长

  顾建平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嵇海林  南通地税局副局长

  季金祥  市总工会副主席

  赵新叶  团市委副书记

  沈  美  市妇联副主席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明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