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2-07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发〔2011〕85号  2011年12月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综合管理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促进重点领域加快发展

  (一)加强服务业项目支持力度。对符合《南通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年度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指南、列入年度市级以上服务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扶持现代金融业发展。对我市新引进的银行、保险机构(指2007年底前省内所没有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含已有机构在省内再新开设的营业机构)缴纳的营业税,按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0〕117号)文件规定,由省给予50%的返还奖励。

  (三)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对新引进的区域性总部或职能型总部,采取“一司一策”(政策另定),给予分档奖励。

  (四)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及公司制运作的重点物流基地,经市有关部门审核、上报省相关部门认定后,参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减免。

  (五)加快社区商业示范区和特色商业街建设。自2011年1月1日起,3年内新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商业示范社区由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市级特色商业街的,由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80万元和30万元的资金扶持,并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投资计划。

  (六)积极发展会展业。被市政府列入重点发展的会展项目,视其展位面积及摊位情况予以补助。其中展位面积在3000~5000平方米且摊位在120~200个的,补助20万元;5000~10000平方米且摊位在200~400个的,补助40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且摊位在400个以上的,补助60万元。

  (七)促进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并给予规划、用地等方面的支持。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积极支持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由社会力量新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申报省、市级相关资金补助。

  二、促进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

  (九)对新进入全国服务业企业100强、江苏服务业企业50强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由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驰名商标和江苏省著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支持服务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服务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服务业企业中的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凡股权持有满2年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支持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对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通过改制上市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除享受市级扶持政策外,支持其申请省级相关资金的一次性补助。

  (十二)对总部机构设在我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服务业企业,经有权部门批准,可由总部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十三)对从事会展策划并从事会展业务的企业,准予按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代委托方支付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十四)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款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逐步引导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对获得“唯一”或“首批”国家级、省级称号的旅游企业和获得4A以上等级的旅游景区,由财政资金给予一定奖励。

  三、加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十五)对集聚区内建设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融资、专业化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市相关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其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

  (十六)对集聚区内软件和服务外包、研发设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科技金融、物联网应用等新兴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市相关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相关扶持计划和经费支持。

  四、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十七)加大现代服务业支持力度,将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总规模逐步扩大至2亿元,并随着财力增长而逐年增加。

  (十八)鼓励设立面向现代服务业的担保基金和创投基金,重点支持软件和服务外包、研发设计、现代物流和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发展。

  (十九)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程序和要求,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服务业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凡是对本市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服务业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原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的国有资产可以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受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

  (二十)保障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需求。优先安排软件和服务外包、科技研发、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对符合《江苏省现代服务业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10亿元以上非房地产开发的服务业产业类项目,优先争取省项目用地计划点供指标的支持。经市政府批准,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承诺被征收时按原用途补偿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商务服务、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的,按省政府苏政发〔2010〕1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一)全面落实服务业企业扶持政策。服务业用水(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用电与工业企业同价;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以及通信、网络、数字电视使用费执行居民收费标准,降低服务业企业运营成本。

  (二十二)鼓励服务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强服务业重点领域人才团队建设,对服务业企业培育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南通市江海英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南通市江海杰出英才奖评选奖励试行办法》、《南通市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评选奖励试行办法》、《南通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评选奖励试行办法》(通办发〔2010〕9号)等相应政策给予奖励。

  (二十三)加快服务业领域改革。对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教育、医疗、文化、科技、体育、人力资源等领域公共服务与盈利性服务分离,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配套服务改革的,有关部门在注册登记、财税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十四)强化服务业统计考核。对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方面成效突出的地区和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并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分档奖励。对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进行考核评价,对年度考评优秀的集聚区,由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给予奖励。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服务业考核体系。

  五、附则

  (二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发改委和财政局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十六)市政府已经明确的关于促进金融业、服务外包、房地产业、旅游业、文化产业、高星级酒店建设、总部经济、主辅分离等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与本办法重复的,按就高原则一次享受。

  (二十七)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