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1〕175号 2011年10月1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6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中办发〔2011〕29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拆迁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苏办发〔2011〕3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拆迁)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去年以来,我市各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相继开展了征地拆迁专项治理和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等工作。通过专项治理,征收(拆迁)行为进一步规范,补偿安置政策不断完善,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社会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根据国务院今年1月份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市房屋征收工作正依法规范启动实施。但最近一段时间,因征收(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仍时有发生,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规范做好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群众观念,正确处理城市化发展速度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现状、群众承受力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公共利益与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强拆强建行为,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征收(拆迁)行为规范。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抓紧颁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政策规定。要合理控制房屋征收规模和时序,切实做到科学规划、程序到位、节奏合理、规范有序、进程可控。要加大组织程度和推进力度,加快安置房建设力度,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做到先补偿后搬迁。要重点深化“两个公示”:一是深化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天,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落实到位,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也应及时公布;二是深化房屋征收补偿结果的公示,在将房屋权属等调查结果及时公布的基础上,还要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保证补偿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严禁行政强制拆迁,与被征收(拆迁)人达不成一致意见,被征收(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手段逼迫群众搬迁,坚决杜绝暴力拆迁。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建立健全评估机构、实施单位及执业人员的信誉档案,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及清出制度。
三、确保工作到位,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各地各部门要将做好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树立群众观念,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把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贯穿房屋征收(拆迁)各个环节。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真心实意为被征收(拆迁)群众着想,了解掌握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帮助群众全面理解有关政策法规。要尊重群众、理解群众,认真研究群众提出的诉求,及时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对于超越政策规定、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向群众说明情况,解疑释惑。要教育和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及时认真总结推广依法、文明、和谐征收(拆迁)的典型经验,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公正报道,减少、防止片面报道和负面炒作,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全力排查化解房屋征收(拆迁)引发的信访案件,努力做到各类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防范、早处置。要全面开展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增强基层干部防范、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要把做好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作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确保房屋征收(拆迁)各项制度规定得到全面落实。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征收(拆迁)政策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房屋征收(拆迁)是否合法、补偿安置是否到位、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否尽责等。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强制拆迁案件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采取非法方式强迫搬迁、采取暴力手段强制拆迁、不经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迁等行为。要建立健全违法征收(拆迁)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和逐级上报制度,对违法违规征收(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坚决问责。各县(市)、区政府是做好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凡地方政府有关领导批准违法违规强制拆迁的,一律依法严肃问责;对一个地区连续发生违法违规强制拆迁案件的,要依法追究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典型案件要进行通报或公共曝光,教育和警示广大干部把违法违规强制拆迁作为一条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触碰的红线,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