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1-03-03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导,深入治理整顿,提升化工企业综合监管水平

  (一)合理规范化工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各地在编制和实施“十二五”规划时,要按照“产业集聚、集约使用、循环经济、确保安全”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调整化工园区布局,并安排专门区域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化工园区要建立健全一体化应急管理体系,配置与之适应的安全监管机构、应急消防力量、应急物资储备、职业病防治机构。化工园区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报当地政府和市安监局备案。

  (二)继续推进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市政府将化工企业“入园进区”纳入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力争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实现园区外化工企业基本“入园进区”。新建化工企业(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非化工企业(项目)不得进入化工园区。化工园区要优先用于本地化工企业的搬迁。逐步提高准入门槛,由目前不低于3000万元(含)提高到2012年的5000万元(含)。各地要研究制定相应的经济扶持政策,鼓励有一定规模、有市场前景的化工企业尽快搬迁入园,对未按计划搬迁的企业要通过严格银行信贷、提高工伤保险费率等方式限制发展。

  (三)加大化工企业整顿和提升力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南通市化工产业导向目录》,引导和鼓励产品相近或者具备上下游产业链关系的企业进行整合优化,推动关联度高的大型和优势化工企业进行收购兼并。要抓住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有利时机,将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保障能力差、职业危害严重等落后的化工技术、工艺、装备,明令禁止使用,予以强制淘汰。对不符合南通产业发展规划、有淘汰类和禁止类项目和工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整改,排放污染物不满足《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居民集中区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群众长期信访、集访且短期内无法解决,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等五类化工企业,要依法采取措施坚决关闭。对被责令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监察、环保、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强制取缔,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化工企业(项目)准入条件。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环保等监管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项目)立项会审制度。今后,不予批准生产“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恶臭、氰化物、液氯、光气类及其他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化工企业(项目)和生产第一、二、三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企业(项目)。新建化工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原则上在1亿元以上,分期实施时第一期不得低于1亿元,属于鼓励类的不得低于5000万元。

  (五)加强化工企业(项目)安全管理。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改(扩)建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项目),原则上要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单位要将安全技术与安全设施纳入初步设计,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应装备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大型和使用危险工艺的装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要进行HAZOP分析。建设项目建成试生产前,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四定: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试车引入化工物料(包括氮气、蒸汽等)后,企业要对试车过程的安全进行总协调并负总责。依法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包括安全设施与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投入使用情况。

  (六)切实加强行政许可监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对于新(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及时新(换)领许可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未及时换领,首次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或带有储存设施等情形,安监部门在审查时,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七)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并依法向省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二、夯实安全基础,强化职业培训,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八)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化工企业要建立健全从主要责任人到全体员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制度,聘请专家并建立专家检查制度,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管理。要建立生产工艺装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度,积极利用HAZOP等风险评估办法,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定期开展全面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全面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照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认,确保整改到位。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动员、鼓励从业人员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

  (九)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化工企业要将安全标准化工作纳入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认真查找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要提升各类规章制度的执行力,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硝化、氯化等十五种危险工艺及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要于2011年底前全部达到市级(三级)及以上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全面开展“岗位达标”和“专业达标”,2011年底前化工企业所有生产班组要达到“安全合格班组”标准。组织化工企业开展企业职工持“三卡”(应知卡、告知卡、应急卡)上岗活动,使从业人员熟知本岗位危险危害因素、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法。

  (十)强化生产作业过程安全管理。化工企业要根据生产操作、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等作业特点,全面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消除或降低作业风险。要建立作业许可制度,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严格管理,并明确专人进行监督。作业许可审批人或其授权人员,要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对承担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承包商的管理,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进行审查,对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十一)突出抓好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化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员工培训档案。对新录用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要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教育。对转岗、脱岗1年以上的从业人员,要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要认真组织实施危险岗位业务能力达标培训,未达条件要求的不得上岗。新建企业要在装置建成试车前至少6个月完成全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聘用、招工工作,并在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操作规程,对岗位操作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十二)高度重视企业员工职业健康管理。化工企业要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明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按规定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场所设置报警、冲洗等设施。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和健康监护、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管理,建立从业人员上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测档案。保障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与治理,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十三)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并于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企业要按规定配齐配强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安全管理人员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资格证书。要及时获取和贯彻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至少每三年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于生产工艺、生产品种、生产地点等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建立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制度,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泄露等有一定影响的事故和异常案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涉及危险工艺生产装置的开停车、关键装置的检维修作业、废旧装置拆除等工作,要及时报告当地安监部门。要建立检查监督和考核奖惩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

  三、加强重点监管,推广安全科技,努力提升化工企业本质安全

  (十四)加强化工企业工艺过程风险控制。要按照《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要求,全面加强工艺安全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要从工艺、设备、仪表、控制、应急响应等方面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识别能力。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方法要履行申请、安全论证审批、实施、验收的变更程序,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对于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改扩建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要进行HAZOP分析,对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进行等级评估,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连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十五)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制订和完善激励政策,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引导和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调整结构、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安监部门要组织有条件的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督促企业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通过安装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指导企业制订危险工艺自动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维护保养制度,加强维护保养,确保装置正常运行。从2011年起,要把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是否安装自动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依照国家规定纳入换(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科技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科研项目,要优先立项和支持。

  (十六)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实行专户核算,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够使用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财政、安监部门对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专项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可以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法规,督促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足额保险费用;探索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挂钩,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财政部门要安排安全生产基金,用于支持先进安全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税务部门要依照规定对各类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用地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加强重点危险源和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等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要在重大危险源现场明显处设置安全警示牌、危险物质安全告知牌,并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有关人员。各地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档案,针对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违章建筑占压和安全距离不够等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对经过社会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要完善标志标识,明确管理责任,定期检测,建立和落实定期巡视制度,不得新建穿越人员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十八)规范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废弃物处置。使用液氯、液氨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对储存场所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剧毒化学品流向监管,督促从业单位落实购买、储存和使用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的意外流失。农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灭鼠药生产企业的监管,杜绝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的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及时明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单位,指导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十九)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联合监管,针对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多式联运和跨行政区域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公安、交通、海事、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和地区间协查机制,严格对运输单位、驾驶人、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管理,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运输事故。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船舶的动态监控,港口管理部门要督促港口企业加大相关安全保障设施和监控设备投入,扩大可监控水域范围。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与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的对接,扩大信息共享与联动的范围,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使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安装环节,推广使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各地要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建立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安全隐患处置、事故车辆卸载基地。

  四、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应急能力,推动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综合协调。各地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协调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约谈机制,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十一)严格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各地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特别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发生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两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一年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报告制度,各地安监部门要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本地区上年度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文件。要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严查未批先建,无证生产经营,擅自试制新产品或将生产装置、设施出租给不具备条件的租赁人违法生产、试制危险化学品,擅自设立储存设施、超量出样或储存等违法行为。

  (二十二)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地要针对本地区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和特性,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危险化学品专门区域要依托大企业建立专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专业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着重提高区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监控和事故控制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也要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救援队伍,配备器材装备。逐步建立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化工企业的联动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等多种方式,保障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2011年底前完成对全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主干线和水上运输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三)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地要结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配备相应的安全监管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库,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在化工企业推行安全生产管理理事组模式,推进行业协会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帮助指导从业单位加强安全基础管理。鼓励保险(经纪)公司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市级以上化工安全专家对参保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检查结果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