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区财政分配关系,增强市区财政合力,调动区级加快发展积极性,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必要性
财政管理体制是调节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杠杆。省政府决定自2008年起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省与市(县)财力分成办法。现行市区财政管理体制从2004年实施五年来,较好地调动了各级政府加快发展、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市区两级政府财政合力形成,较好地规范了市区分配关系,市区财政收入保持较快增长,财政保障能力显著提高,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发展。但目前体制中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主要是:与省对市新的财政体制需要衔接;财政体制激励经济发展政策的针对性和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部分事权和财权划转需作相应调整等。
二、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新一轮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精神,通过合理调整市区财税分配关系,增强财政体制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引导功能,进一步增强财政体制对经济激励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促进市区经济加快发展,不断壮大财政实力,为实现基本现代化目标提供坚强的财政保障。
(二)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基本原则
1. 有利于科学发展。发挥财政体制的引导作用,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切实增强区级政府科学发展的责任和动力,把发展积极性引导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来。
2. 有利于统筹市区发展。在市与区现有利益分配格局下,有利于市区两级政府统筹发展。
3. 有利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通过统一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营造公平竞争、加快发展的环境。
4. 有利于市区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在进一步明晰市与区两级事权的基础上,赋予相应的财权,各自落实相应的支出责任,为经济发展、社会公共事务提供财力保障。
三、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体制基本模式保持不变
1. 核定2008年财力基数。以2008年交省负担重新调整后的实际应分成财力为基数,保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财力需求。
2. 继续实行税收收入属地管理。税收属地划分与财政利益共享机制的实施,对构建市区经济利益共同体,增强市区两级政府经济发展合力发挥了重要作用,继续予以执行。实行按税源属地原则划分各区财政收入。市本级收入包括金融、保险、证券、邮电通讯、供电、烟草、石油、盐业等行业及其他难以划分的收入。
3. 继续实行“经常性收入分成和转移支付挂钩增长”的财力分成办法。各区经常性分成财力按各区经常性收入实绩和25%比例计算。崇川区、港闸区经常性收入每增长1%,转移支付递增0.7%,开发区经常性收入每增长1%,转移支付递增0.7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等专项收入分成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有关完善的事项
1. 调整支出基数。
根据事权调整,划转社会保障等支出基数。将城市困难对象医疗救助金、城镇居民医保补助、小海初中等基数随事权上划;将市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市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临时生活救助等基数随事权下划到区。
2. 完善交省负担政策。
(1)核定固定上解数额。省从2008年开始实行的新财政体制,以2007年为基数核定的固定上解基数,由市本级财政全额承担。对2008年比2007年当年增量上解省数额20698万元,市本级与区按财力占比分担,三区应承担的数额分别为:崇川区3560万元,港闸区2297万元,开发区4450万元。2004年体制核定的固定上解数仍按原办法执行。
(2)实行增量交省共同负担机制。从2009年起,崇川区、港闸区和开发区以2008年为基数,按财力占比各自承担增量交省部分。
(三)实行激励性财政政策
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完善对区的激励政策体系。
1. 经济发展定补政策。原对三区实行的经济发展补助,按2008年数额实行定额补助,专项消化三区以前年度招商项目拆迁成本。
2. 招引大型工业项目补助政策。为更好地激励崇川区、港闸区招引工业大项目,对崇川区、港闸区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用地在100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市对区根据占地面积及投资强度给予补助,征地拆迁成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项目市不予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实行招引大项目补助政策后,大型工业项目征地拆迁成本由市本级、崇川区、港闸区分别负担,从各自以后的税收增长财力中逐步消化,市和区分别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招引大型工业项目平衡基金,专项用于补偿征地拆迁成本,实行滚动平衡。对原享受优惠政策未到期的企业,衔接享受新政策,按新政策计算补助金额减去已有优惠部分给予补助。
3. 现代服务业补助政策。对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先导性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如确实出现区政府成本倒挂的,给予适当补助。
4. 开发区实行超收全留政策。加大对开发区发展经济的支持力度,对开发区经常性收入增幅持续超过全省市区平均增幅部分的市本级留成财力,全部留给开发区,并进入区级财力基数。
5. 增值税超速奖励政策。为激励工业发展,从2009年起,对崇川区、港闸区和开发区增值税同上年比增长25%以上部分市所分得财力全额奖励给区。
6. 产业发展激励政策。市本级财政加大对重点产业发展扶持力度。在2009年安排的产业发展资金基础上,每年保持增长,用于产业结构调整、人才、科技、金融担保等,市支持企业项目不需区级配套。
7. 乡镇(街道)协税、护税激励政策。为进一步调动乡镇(街道)协税、护税的积极性,从2010年起,市国税、地税部门对个体零星税种全面委托区属街道征收管理,以2009年为基数,地方留成财力中比2009年增量部分的80%留给区。
8. 出口退税负担政策。从2009年起,出口退税额比2008年增加部分,区负担比例由原来的6%减为3.75%。
9. 两税返还收入分配政策。从2009年起,崇川区、港闸区和开发区两税返还收入市不再集中,全额留给区。同时,以2008年为基数,两税返还增量交省部分各自负担。
实施上述激励政策后,原体制中市对区“三园”(即崇川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港闸区船舶配套工业集中区、开发区海洋装备工业园)和大型工业投资项目优惠政策不再执行。
(四)关于通州区财政体制问题
通州区财政管理体制仍保留现行体制不变,省财政继续按现行体制规定,通过市财政与通州区办理财力结算。通州区根据事权财权相匹配的原则组织区内公共事务。为支持通州区经济发展,市产业发展资金扶持范围覆盖通州区。通州区要通过加快发展经济,增加财力,提高财政保障水平。
以上政策措施,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初定为四年,如遇国家、省调整财政体制以及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需作进一步完善的,市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其他未尽事项仍按原财政管理体制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