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7-26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0〕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稳步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促进我市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和谐稳定,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业抵御灾害事故能力,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为目标,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能力,努力探索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全市继续统一试点险种、运行模式、保障程度、条款费率,进一步规范保险工作流程,巩固重点险种覆盖面,探索增加地方特色险种,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在稳定中抓规范、促发展,切实做好全年的农业保险工作。

  2010年各县(市)、区主要种植业品种的承保面必须达到90%以上,能繁母猪和奶牛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全面开展高效设施农业和渔船渔民保险试点,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应努力达到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的5%以上。

  二、工作要点

  (一)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2010年在巩固发展水稻、小麦、玉米、油菜、能繁母猪和奶牛6个种植、养殖业品种保险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农业设施大棚保险试点。继续开办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新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为农机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每台机械限1人投保。继续开展渔船渔民互助保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农村金融银保合作机制。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其他参保品种,为了达到省政府规定的承保面要求,自主选择的试点品种须报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由市协调相关县(市)、区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应在8月15日前完成水稻、玉米、能繁母猪和奶牛的保险任务,在12月底前完成小麦、油菜的保险任务。

  (二)统一保障程度与条款费率。

  继续推行低保费、低保额、有限责任的初始成本保险,保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农业项目的直接物化成本。水稻、小麦每亩保费为20元,保险金额为400元;油菜、玉米每亩保费为15元,保险金额为300元;能繁母猪每头保费为60元,保险金额为1000元;奶牛每头保费为240元,保险金额为4000元;钢架大棚每亩保费为90元,保险金额为3000元;竹木大棚每亩保费为40元,保险金额为800元;塑料薄膜每亩保费为108元,保险金额为600元;大棚作物(瓜果蔬菜)每亩保费为120元,保险金额为2000元;其他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品种按市场价格的60%左右确定保险金额。各县(市)、区必须统一使用并严格执行江苏省农业保险条款及基准费率规章,不得随意变更保险费率和保险责任。水稻、小麦、玉米、油菜保险费率为5%,大棚作物(瓜果蔬菜)、能繁母猪、奶牛保险费率为6%,钢架大棚保险费率为3%,竹木大棚保险费率为5%,塑料薄膜保险费率为18%。

  (三)稳定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各级财政通过保费补贴的办法,积极引导农民参加农业保险。1. 财政对主要种植业品种参保对象的保费补贴不低于70%,其中,60%由市级以上财政补贴,县级财政补贴原则上不低于10%。2. 财政对能繁母猪参保对象的保费补贴不低于80%,其中,30%由市级以上财政补贴;饲养者负担保费的20%。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含)的县(市)、区,省财政在原有补贴比例之外再增加10个百分点的保费补贴,即市级以上财政补贴为40%。3. 财政对奶牛、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对象的保费补贴不低于60%,其中,30%由市级以上财政补贴;饲养者和高效设施农业参保者负担保费的40%。4. 对于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参保品种,市级以上财政保费补贴参照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费补贴标准执行,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给予补贴。农机具保险试点的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按照市农机局、财政局的相关文件执行。

  (四)推进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

  在巩固“联办共保”运行模式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从2010年秋熟作物开始,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调整5∶5凡实行代办模式的,市以上财政不再给予保费补贴。鼓励县(市)、区对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参保品种采用由经办机构开展自营保险的模式。

  (五)加强农业保险资金管理。

  农业保险资金管理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使用,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1. 各地应按联办共保协议,将保费收入的50%转入保险公司账户,50%转入县(市)、区财政保险资金专户。商业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必须单独建账核算,资金实行封闭运行。

  2. 各地应合理提取和使用农业保险管理费。管理费总额应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动、勘察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管理费具体计提和使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试点政府保费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7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和管理的通知》(苏财外金〔2010〕2号)执行。

  保险公司和政府财政应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管理费严格按照事权匹配的原则,由政府和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协商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专户列支。

  各地应从管理费中拿出当年保费总收入的3~4.5%,用于镇村保费征收人员、协保人员的工作补助。

  3. 继续实行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2010年,调整政府与保险公司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以后,各县(市)、区上缴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变。按照《南通市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通政办发〔2009〕79号)规定,不断充实风险准备金,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增强我市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4. 建立科学的核损、核赔制度,实施阳光操作。农业保险核损理赔必须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依托,查勘定损要统一标准,公开程序,张榜公布,力求准确。全市统一使用“一卡通”支付受灾农户赔款。基于能繁母猪保费特性,县(市)、区财政应与承保公司协商建立能繁母猪理赔周转金制度,原则上每季结算一次。加快理赔进程,确保取信于民。因疫病死亡的能繁母猪、生猪及奶牛,必须严格实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从理赔费用中列支,最高不得超过50元/头。

  三、组织领导

  农业保险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为市农办、财政局、发改委(金融办)、农委(农机局)、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办。农办要加强政策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确保农业保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加强专项账户的监督管理,抓好巨灾风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金融办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金融银保合作机制,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农业部门要积极参与宣传发动、核灾定损等工作,指导和帮助农民防范和抵御灾害风险。农机、海洋与渔业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机具和渔船、渔民保险试点。承办公司要制订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实施方案,加强服务网络建设,规范定损理赔程序,切实做好核损理赔工作,协助各地政府组织开展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开展以险养险,各地在政府采购商业保险业务时,可优先考虑承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组织,积极推进,充分调动基层和农户的积极性,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取得更好的效果。

  各县(市)、区每月25日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情况报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