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继续做好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07-26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发〔2010〕65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2007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对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07〕84号),对1996年1月1日起退休的市区(不含通州区,下同)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为了维护广大持证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继续做好一次性奖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奖励对象:2010年1月1日起,在市区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职工。

  符合上述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领取。

  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职工参照执行。

  (二)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人3200元。

  二、资金来源

  (一)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承担,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委托市地税局代征,纳入财政专户。

  (二)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可于次年5月底(2008—2009年连续亏损企业在2010年9月底)前向市持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提交前两年度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以及持证退休职工花名册,经人口计生、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认定,领导小组核准后,其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仍由市、区财政分别支付。

  (三)定补、续保、保养、协保等各类性质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仍由市、区财政分别解决。

  (四)在通部省属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来源及发放,仍由企业自行组织落实。

  三、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持证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退休办理窗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镇)计生办领取或从南通人口网下载《南通市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持证退休职工如实填写《申报表》,持本人身份证、子女身份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送所在居(村)委会;

  (三)居(村)委会对证件的有效性及《申报表》与证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在《职工退休养老证》上加盖“申报一次性奖励金”的印章;同时对申请人的独生子女父母资格进行调查核实,签署“确属独生子女父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每月10日前将《申报表》报街道(镇)计生办;

  (四)街道(镇)计生办对申请人独生子女父母资格进行复核,及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计算机,每月15日前报区人口计生委;

  (五)区人口计生委对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每月18日前报市人口计生委;

  (六)市人口计生委汇总、审核区级上报数据,每月2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人口计生委汇总核定的《享受一次性奖励金人员花名册》,于次月通过委托发放养老金的银行将一次性奖励金打入申请人个人帐户。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发放名单按市、区级属性、退休单位及地税代码分类,于次年1月份按规定格式交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对上年度发放名单分类整理,列出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的企业名单和金额以及市、区两级财政应承担的一次性奖励金额,于7月底前分别交市地税局和市财政局。

  四、资金管理

  计生部门测算次年持证退休职工人数、应发放一次性奖励金总额,向财政部门提出每季应预发一次性奖励金数;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季的第一月上旬拨付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发放资金实行单独核算管理,每季末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本季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花名册及金额。审计部门负责对上年度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其他事项

  1996年1月1日到2010年1月1日期间退休的、符合发放条件但未享受到一次性奖励金的持证职工,可参照本通知进行登记、审核、发放。市人口计生委将2008~2009年度应由企业支付一次性奖励金而未支付的企业名单,报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本通知的具体操作意见由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另行制订。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政府如有相关政策出台,按省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