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实施节能预警调控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9-02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0〕136号 2010年8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订的《关于实施节能预警调控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实施节能预警调控的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确保完成2010年省下达的节能目标,超额完成省下达的“十一五”节能任务,针对当前节能工作的严峻形势,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苏政发〔2010〕52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节能预警调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节能预警调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10年以来,全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节能减排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单位GDP能耗由降转升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节能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上半年,全市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17.32%,其中工业用电同比增长17.96%,高于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幅1.56个百分点。省初步核算我市上半年单位GDP能耗同比上升0.24%,如期完成年度节能目标难度很大,任务很重。三季度正值全年用电高峰期,也是节能攻坚的关键时期,实施节能预警调控是遏制用能过快增长势头、确保实现年度和“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做好节能预警调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节能预警调控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从控制用电负荷着手,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控制“两高一低”和产能过剩行业电能供应,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确保完成2010年全市单位GDP能耗下降4%,超额完成“十一五”单位GDP能耗下降20%的目标任务,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预警调控目标

  (一)总体目标

  三季度末,全市单位GDP能耗下降3%以上,确保全年单位GDP能耗下降4%。前三季度,各县(市)、区工业用电量增幅必须低于工业增加值增速;单位GDP能耗降幅必须达到市下达年度节能目标值的87%左右,确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

  (二)用电调控目标

  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全市用电负荷在现有基础上削减25万千瓦(各地用电负荷控制指标详见附件1)。

  三、严格落实调控措施

  (一)严控用电负荷。对高耗能行业企业、纳入重点调控目标范围的用能单位,实施有序用电管理,削减用电负荷。各县(市)、区要按照下达的削减负荷指标,具体细化落实到企业,并于8月11日前将企业名单及削减负荷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表式见附件2)。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将通过用电负荷管理系统,对各县(市)、区工业用电削减负荷和相关企业用电情况进行监控。

  (二)实施有利于节能的电价政策。自8月10日至10月31日,对建材、冶金、化工行业的用电企业暂停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继续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的用电单位,实行惩罚性电价。

  (三)推动落后产能尽快退出。各县(市)、区要将省和市下达的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尽快落实到相关企业,向社会公布名单,加快淘汰实施进度,力争提前、确保9月底前关停列入年内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抓紧拆除相关设备。各县(市)、区要提高标准,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70号)明确的2012年前淘汰的落后产能,实施停产、限产措施,限期淘汰。

  (四)动员用能单位主动调控。对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和纺织业等高耗能行业结合电力迎峰度夏,有计划地组织企业实施停产、限产和设备检修、技术改造等。对新建高耗能项目,原则上年内推迟投产。

  (五)严格实施停产措施。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的企业,责令停产改造。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工艺)的企业,责令限期停产整改,直至全部淘汰更新。

  (六)严格查处违规建设项目。全面清查违规建设项目,对违规在建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停止供电供水。

  四、确保预警调控措施取得明显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节能预警调控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及时研究协调节能预警调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预警调控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责任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节能降耗工作,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对未按要求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措施或工作不力,导致节能目标未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企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并列为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否决指标。各地政府(管委会)要做好实施停(限)产企业职工的稳定和安全工作,严防发生群体性事件,严防出现安全事故。

  (三)加强实时监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局和南通供电公司要实时跟踪监控各地和相关企业用电负荷变化,加强对各地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按月公布有关数据,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地区,进一步加大能源供应控制力度。各地要于每月9日前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局报送调控实施情况。

  (四)加强督促检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局、物价局、南通供电公司对各县(市)、区削减工业用电负荷及“两高一低”企业限制用电负荷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各项节能预警调控措施,确保圆满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