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务业价费环境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8-03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0〕113号  2010年7月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务业价费环境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务业价费环境的意见

(市物价局  2010年7月)

  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步伐,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积极开启我市基本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现就进一步优化服务业价费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价费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执行好市开发区、中央商务区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继续对社区新办服务业减免收费;对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减半收取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对初创服务业中小企业减免土地登记费、土地证工本费、房屋登记费、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卫生监督费、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同网同价;对港口物流企业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市、县级权限内有上下限幅度的收费项目,坚持下限标准予以核定。物价、财政等部门应当从我市服务业发展需要出发,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上争取价费政策支持。

  二、全面清理涉及服务业发展的价费项目。凡国家、省、市已经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策基金,不得予以征收;凡政策规定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都必须按新标准执行;凡利用或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违规收费的,或者是不服务只收费的,坚决予以取缔,服务业企业有权拒缴。从下半年起,市物价局将牵头财政局、商务局、监察局、法制办等部门,对涉及服务业发展的垄断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协会学会收费等,进行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其收费行为。

  三、着力提高涉及服务业价费政策透明度。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清理规范后的涉及服务业发展的价费项目及标准,及时更新内容,实行动态管理。所有涉及服务业收费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在醒目位置和收费窗口,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投诉电话。物价、统计、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商场、专业市场、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等重要服务业及其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统计、分析,构建全市统一的服务业价费信息服务平台,及时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服务业发展的价费信息导向。

  四、不断优化服务业价费运行机制。进一步搞活、规范服务业价费管理,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有线电视收费、出租车收费、旅游景点收费、停车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通信服务资费、殡葬服务收费、社会福利服务收费等,由物价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既符合法律规范、又适应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的价格形成机制,制定既规范又灵活的价费运行机制。对已形成市场竞争并已实行市场指导价的中介服务、餐饮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研究制订行业自律规范,促使其规范化运作。

  五、大力加强服务业市场价格监管。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服务行业、重点服务业企业,物价、工商等部门要集中力量进行巡查、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案件;确保12358价格投诉、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全天候畅通,依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深入开展价格诚信活动,树立一批服务业价格诚信单位。

  六、进一步明确优化服务业价费环境的职责。优化服务业发展价费环境,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物价、财政、商务、监察、法制、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优化服务业价费环境的良好氛围。对于此项工作的进展状况和工作成效,市政府将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和评比,并纳入服务业工作考核范围,实行奖优罚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