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全民健身条例》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8-19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0〕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以下简称《条例》),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保障公民健身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促进我市基本现代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行政法规,对全民健身管理机制、全民健身计划、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保障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充分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提高民族健康素质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高度重视。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关注民意、改善民生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条例》对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切实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认真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不断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加快建立全民健身长效化机制,推动全民健身事业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广泛学习宣传,不断扩大《条例》知晓面

  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任务。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和宣传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部署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落实。

  (一)要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对全体社会体育工作者的学习培训,促使其充分认识颁布《条例》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结合工作实际予以贯彻实施,扎实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要组织开展内容丰富的新闻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全文播发、开辟专栏、专题采访、在线讨论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社会各界了解《条例》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基本内容等,积极参与和主动配合做好全民健身工作,使《条例》成为鼓舞和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新动力。

  (三)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要结合全民健身日、南通体育日等大型全民健身纪念活动的开展,通过邀请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印制发放《条例》宣传读本和现场答疑解惑等形式,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宣传,使《条例》精神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全民健身的理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崇尚健身的良好社会风气。

  三、突出工作重点,推动《条例》实施取得实效

  (一)认真制定新时期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扎实开展全民健身基本情况调查摸底,重点做好健身设施“建管用”情况、健身点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情况、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情况、经常参与体育健身人群情况、国民体质监测情况、“医保—健身”一卡通实施情况和全民健身经费投入情况等的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全民健身工作基础情况。要在认真总结分析“十一五”期间全民健身工作的成功经验与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明确今后一个阶段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纲要》第三期工程实施计划和《群众体育“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责任,推动全民健身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二)切实抓好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要努力适应全民健身发展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举措,以基层社区干部、大学生村官、江海志愿者、晨晚练健身点和辅导站一线的健身积极分子为重要目标人群,大力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着力加大国家级和一级、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力度,尤其要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培训,使高水平社会体育指导员占比明显扩大,力争到“十二五”期末使二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占比超过10%。坚持整合资源、重在建设,以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为骨干,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者队伍,并将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纳入志愿服务总体规划和组织网络,完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机制。

  (三)着力加强基层体育组织建设。强化政策扶持和业务指导,引导和推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城乡社区体育俱乐部,在保证场地、经费等硬件设施投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市场经济体制下俱乐部的运行机制。大力推动乡镇(街道)和村(居)成立农民体育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以乡镇文体站为龙头和平台,组织全民健身开展活动,确保2011年乡镇(街道)实现全覆盖,“十二五”期末村(居)覆盖率达到50%左右。通过政策引导和经费扶持,大力发展晨晚练健身点,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万人晨晚练健身点达到10个以上。

  (四)积极推动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稳妥有序地推动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对教学区与设施区相对分开的学校,可先行一步实施对社会公众开放;对其他公办学校,可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对学生开放,并视条件许可逐步对社会开放;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对社会开放其体育场馆设施。对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学校,可由同级财政每年给予适当补助,或允许通过适当收取费用维护设施运营。

  (五)大力提升体育公共服务能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快城乡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和建设,重点推进市全民健身中心、县级体育中心和新“四个一”建设,大力推动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工程(点)的提档升级,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搭建平台,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体育健身需求。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要按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包括一定比例适合残疾人健身的设施)。认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每个县(市)、区每年对2500人以上不同人群进行体质监测,定期发布市民体质监测报告。深入开展体育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机关活动,加快体育社会化、生活化进程。

  (六)全力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和普及。充分利用每年全民健身日和南通体育日等重要节日,坚持大型集中活动与小型经常性活动有机结合,广泛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以重在参与、小型多样为原则,大力发挥各级体育组织、协会、俱乐部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不同年龄层次、不同职业、从家庭到社会的体育活动或比赛,掀起全民健身新热潮。通过举办全民健身新优项目展示等活动,挖掘和推广为群众所喜爱、具有浓郁地方风情的特色体育健身项目,积极倡导和推广公园体育、广场体育、街头体育、家庭体育等活动形式,以小型多样、内容丰富的基层群众性体育活动为重点,推进大众体育、全民体育、终身体育。

  四、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条例》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将其摆在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定期加以研究和部署。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健康协调发展。为具体统筹组织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我市将建立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动《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应当自觉将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按照《条例》要求,明确本部门工作目标和职责(具体见附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密切配合,真抓实干,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切实担负起具体协调联系、活动组织、监督检查等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保证《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三)强化考核督查。为促进贯彻《条例》工作的落实,我市将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贯彻《条例》的考核办法,定期对全市各地各部门开展全民健身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并对先进地区和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同时,由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牵头组织,适时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条例》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特别是要依照《条例》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进行重点督查,推动全民健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