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0〕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意见
(市环境保护局 2010年8月17日)
主要污染物减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约束性指标,是必须完成的硬任务。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是国家、省对各地减排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我市全面完成2010年度及“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努力实现: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和发挥减排作用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完成率100%;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控检查、现场抽测工作完成率100%;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及验收率100%;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100%;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完成率100%;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率100%;国家和省补助建设经费按时、全额拨付到位率100%。
二、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并认真组织实施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工作计划和考核办法。各地要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0〕107号)和《关于印发2010年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0〕20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办法,真正将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纳入年度减排工作目标进行责任分解和工作考核。
(二)进一步加强监督性监测和有效性审核工作。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对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09〕154号)确定的我市62家国控污染源名单(名单附后)和今后国控重点污染源动态调整名单,每月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加强对重金属和总氮排放情况的监测,对10%的国控污染源开展两次以上的质控抽测,及时编制、上报监督性监测季报和年度报告。
切实按照《省环保厅关于转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苏环办〔2009〕411号)和考核办法的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已通过验收的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比对监测和有效性审核工作,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对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设备发放合格标志。要积极推动将自动监测数据用于排污收费、总量核算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核情况。
(三)进一步加快推进监控中心和监测标准化建设。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全面完成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和县级环境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实施污染源在线网上监控,不断扩大监控对象和监控面。设计能力大于2万吨/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中控平台,中控平台要实时监控和真实反映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和水量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的运行状况、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滤池堵塞率等数据,并能随时调阅上述运行指标数据和趋势曲线。火电、热电机组脱硫设施必须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或集散式控制系统,简称脱硫DCS系统),实时监控脱硫系统的运行情况。DCS系统要记录发电负荷(或锅炉负荷)、烟气温度、烟气流量、增压风机电流和叶片开启度、脱硫岛PH值和烟气进出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浓度参数。所有火电、热电机组脱硫设施及20吨以上燃煤锅炉实现在线监控系统与省环保厅联网,2010年9月底前完成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烟气旁路铅封工作,积极开展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的改造,逐步拆除烟气旁路,新建燃煤火电、热电机组脱硫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减排监测体系是污染物减排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国务院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中明确指出,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保障相应的资金,全面推进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二)加大建设力度。各地要加大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财政投入的力度,保障环境监控中心建设、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和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等方面资金。各地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健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工作网络。
(三)强化监督考核。各地应将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减排工作目标和考核体系,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市环保部门要密切跟踪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对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管理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进展缓慢,严重影响减排监测系数和任务完成的地区及时进行预警,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