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办发〔2010〕46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涉农负担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涉农负担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法规,确保不发生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涉及农民负担(以下简称涉农负担)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受到涉农负担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对象、情形和方式
第四条 涉农负担问责的适用对象,包括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的领导成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在南通市所属县(市)区内对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及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法规、侵害村组集体和农民利益行为的责任人实施问责。
凡是集体决策出台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文件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五条 涉农负担的“恶性案件”,是指因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或者违反规定采取措施,导致农民死亡或者直接造成农民受重伤的案件。
第六条 涉农负担的“严重群体性事件”,是指因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发生干群冲突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农民集体越级上访、堵塞主要公路或铁路,以及围攻乡镇(街道)及以上党委、政府机关等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群体性事件。
第七条 涉农负担“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是指由下列行为引发的,在本地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事)件:
(一)在涉及农民负担工作中违法采取限制农民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
(二)组织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机关人员及联防队员向农民收取钱物的;
(三)在涉农负担工作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对农民实施暴力行为,尚未造成农民重伤的;
(四)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涉农负担案(事)件。
第八条 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法规及侵害村、组集体和农民利益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批准、出台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或者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农民负担的;
(二)违反“一事一议”管理规定程序和超限额向农民筹资筹劳,或者强行以资代劳的;
(三)组织开展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或者以检查验收、评比等形式搞变相达标升级活动的;
(四)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反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强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摊派发行报刊杂志、书籍的;
(五)对农民乱罚款和进行各种集资、摊派,或以自愿捐款等名义变相强制农民出资出劳的;
(六)违反自愿原则,强行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提供经营性服务收取费用,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将经营服务收费记入农户陈欠款的;
(七)组织工作组(小分队)到农民家中收款收物,以及在收费过程中强行以物抵款,或者殴打农民的;
(八)不按规定要求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或在农民负担卡上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的;
(九)涉农收费项目标准和涉农负担方案不公示,或采取“两本账”方法,实际收费超过规定标准、数额高于农民负担预算归户方案,以及收取合理费用不出具规定票据的;
(十)违法截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地补偿款、土地流转费以及平调、挤占、挪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一事一议”资金的;
(十一)截留、挪用、克扣甚至不兑现应发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各种补贴资金,或者向其“打白条”的;
(十二)其他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实施涉农负担问责的方式主要有: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引咎辞职;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责令公开道歉,主要是以书面形式在违反农民负担政策行为所涉及到的范围内公开道歉。
停职检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以上问责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
第十条 发生涉农负担恶性案件或严重群体性事件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给予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等问责对象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
发生其他涉农负担案(事)件,或存在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法规及侵害村、组集体和农民利益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等问责;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等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
第十一条 涉农负担问责对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不及时清退违规收费、整改不力;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
(四)顶风违纪,屡教不改,辖区范围内一年发生多起(两起以上)违反农民负担政策法规行为;
(五)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涉农负担问责对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清退违规收费,有效整改问题,挽回影响;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对发生下列行为的乡镇(街道),经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为市级农民负担重点监控乡镇(街道):
(一)具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行为的;
(二)具有第八条第(二)至(十二)款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纠正不到位的;
(三)涉农负担信访反映突出,且情况属实,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导致农民重复越级上访,甚至赴省集访、进京上访的。
列为市级农民负担重点监控乡镇(街道),监控期为一年。整改到位后,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县(市)区审核同意,报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验收合格后,不再列为市级农民负担重点监控乡镇(街道)。
第三章 问责程序及运用
第十四条 实施涉农负担问责的程序:
(一)根据群众举报、执法检查、新闻媒体曝光、上级机关交办、审计、干部监督或其他渠道发现的线索,由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核实,需进行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干部任免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并提供相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等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问责决定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作出问责决定,制作《涉农负担问责决定书》。《涉农负担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决定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作出责令公开道歉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三)问责决定机关将《涉农负担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派专人与被问责对象谈话,宣布问责决定,明确相关要求,做好思想工作;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将被问责对象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跟踪检查问责决定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第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提出问责建议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六条 涉及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被问责的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涉农负担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被问责对象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被问责对象,不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而免除其责任。
第二十条 问责结果纳入绩效考核。被问责对象,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晋职晋级。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南通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