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政策的试行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政策的试行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2010年3月2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统筹城乡发展,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农村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保障设施农业用地、支持设施农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保障用地,大力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各地要大力支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对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的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项目,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并初审辖区内设施农业项目申请,并对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县(市、区)设施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县(市、区)国土部门负责对设施农用地申请进行审查;财政、水利、规划、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科学合理用地,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布局
各地要抓紧编制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规划,按照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适度集中、集约利用的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完善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布局。要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尽量利用滩涂、坑塘水面、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其他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原则上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生产经营者签订复垦协议,使用期满或设施农业项目终止后,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在三个月内复垦。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的经营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流转土地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
三、规范用地程序,提高设施农用地审批效率
设施农用地审批应在依法、规范的前提下,遵循便民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和审批效率,减轻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负担。审批程序如下:
(一)用地申请。农业生产经营者确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经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持设施农业项目批复、设施农用地申请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流转土地需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设施农用地复垦承诺书、拟申请的设施农用地平面布置图和环保部门意见等材料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用地申请。
(二)用地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用地申请并初审后,提交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耕作层保护措施、占用和补充耕地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设施农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农业生产经营者没有条件补充耕地的,可支付耕地开垦费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补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条件补充耕地的,由乡镇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补充。耕地开垦费按规定标准执行。
(三)用地审批。用地申请经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下达用地批准通知书,并按规定将审批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同时抄报市国土资源局。
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此类用地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集用地需求,汇总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后,由规划部门负责落实选址,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
四、加强用地监管,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设施农用地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设施农业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跟踪管理,确保按批准的用途、范围,规范使用设施农用地,防止以设施农业为名,进行餐饮、宾馆、娱乐、房地产等非农建设和经营性开发。本意见实施后,设施农用地应按本意见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同时,各县(市、区)要对本意见实施前,以设施农业名义进行建设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符合设施农用地审批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帮助农业生产经营者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的,要及时整改并加以纠正。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对借发展设施农业名义搞非农建设、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促进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