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通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5-04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财企〔2010〕7号

各区财政局、经贸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经市政府同意,自2010年起,市财政设立市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现将《南通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执行。实施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经贸委(中小企业局)。

南通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规定,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南通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融资平台、产业集聚园区、技术创新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市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企业。

  第四条  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我市产业政策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于每年四季度通过市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包括使用方向、项目重点和申报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  支持方向、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

  (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重点服务机构。包括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管理咨询、政策法律、信息及技术等方面的公共服务。

  2、支持人才培训工作。受政府管理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培训工作的服务机构。

  3、支持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国内经贸交流合作活动。

  4、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价格优惠的生产经营场所、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关服务。

  (二)中小企业融资平台项目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规模和增强抗风险能力,对按低于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费给予适当补助。

  2、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营业绩的考核奖励。

  3、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给予适当补助。

  4、其他。

  (三)产业集聚园区项目

  1、产业集聚园区内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产业集聚园区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产业集聚园区清洁生产等绿色制造项目。

  (四)技术创新项目

  1、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产业化,包括工业设计、软件开发等知识密集型产品的产业化项目。

  3、中小企业为高端制造业提供配套服务、传统产业升级及品牌化建设。

  (五)其他。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或奖励的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适度的资金补助或奖励。

  凡已享受财政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安排。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审核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二)在市区注册并依法纳税;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五)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基础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

  (二)单位经营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各区经贸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并共同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预审、汇总后报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部门。

  第十条  市级项目直接报送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经贸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区于4月底前汇总本地区项目报送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和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共同组织相关经济、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支持项目并通过市新闻媒体对外公示。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并进行绩效评价。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工作总结。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