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0〕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通州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全面开展“农路、河道、绿化和垃圾处理”四位一体的农村环境长效管理是我市打造村庄整洁、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推动生态市县创建,开启我市基本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重要举措。为确保农村环境长效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把农村环境保护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结合起来,全面推行农村环境长效管理工作机制,为深入推进“民富、村美、风气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2010年、2011年两个“农村环境长效管理年”的建设,初步建立农村环境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专职管理队伍,明确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资金,实现农村道路、河道、绿化和垃圾处理的管护目标,切实改善农村环境状况,逐步恢复水清、岸绿、景美的农村环境。
(一)农村道路:道路及其用地范围内无暴露垃圾;路肩边坡排水沟整理到位;路肩边坡无15cm以上的高草,无种植;路面(桥面)干净整洁,无堆积和抛洒物,无占道和占道摊晒农作物、损坏绿化等现象;桥下无堆积物,无住人、停泊船只等现象;路口拐弯处无遮挡视线的障碍物,用地范围内无摊晒农作物。
(二)河道:河面、沟塘水面无恶性水生植物、无漂浮物、无障碍物,河底无淤泥;河水洁净,无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畜禽粪便直排入河等现象;河坡无翻耕种植、无高杆杂草、无垃圾;河两岸青坎无违章搭建,无肆意取土、乱占河道现象。
(三)绿化:河坡、道路绿化实现林带整洁,绿化成活率和保存率达90%以上,无秸秆焚烧,无明显病虫害。
(四)垃圾处理:推进“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区集中处理”的模式,实现无暴露性垃圾,垃圾日产日清无积存,实行无害化处置(垃圾发电或无害化填埋)。
(五)河沟养殖:加强对河沟水体资源开发利用,将发展水产养殖与发挥河沟综合功能有机结合,将高效养殖与资源增殖保护、环境保护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环境长效管理涉及面广、实施难度大。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市农村环境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环境长效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工作人员由市水利局、城管局、交通局、林业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抽调组成。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宣传政策法规,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扎实做好农村环境长效管理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水利局负责牵头对全市农村环境长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考核和监督,帮助各县(市)、区制定农村环境长效管理制度;市财政局负责农村环境长效管理资金的筹措和监督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市城管局负责垃圾回收、中转和无害化处理;市交通局负责农村道路管护;市林业局负责绿化管护;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防治;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河沟养殖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农村环境长效管理工作。
(三)创新管理方式。为确保农村环境长效管理到位,各地要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建立专业化管护队伍,实行专业化、常态化管理。可以通过建立农村环境专业管护公司的形式,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也可以聘请专业保洁人员,承担日常管护任务。要与管护公司(人员)签订管护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协议要包括管护范围、管护迄止时间、管护标准、管护要求、管护费用(报酬)、违约责任等,其中管护费用(报酬)应当与考核等次挂钩。
(四)强化监督检查。农村环境长效管理考核在市农村环境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农村环境长效管理考核办法(另发),不定期地开展检查。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通报有关(市)、区,要求其整改并进行回访巡查,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下发督查整改通知书,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各县(市)、区及市相关部门要根据农村环境长效管理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考评推进机制,强化监督考核,严格实行奖惩。要对乡(镇)及村、有关单位及专业管护人员明确相应的考核,层层分解工作任务,具体落实责任。
(五)落实经费保障。市农村环境长效管理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根据需要负担。各县(市)、区财政也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办法,保证农村环境长效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转。管理经费要根据属地管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以县(市)区、乡(镇)财政投入为主,受益群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社会捐资相结合等多元化筹集。要设立农村环境长效管理财政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级财政实行以奖代补,市奖补资金与县级财政投入经费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