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2-08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0〕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南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职责。

  (三)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四)加强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二)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因少数民族问题引起的突发事件,及时化解矛盾,维护民族宗教领域安全稳定。

  (三)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加强社区少数民族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经商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指导少数民族扶贫生产基地建设,推动落实国家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清真食品单位的扶持和管理,审核发放“清真”标志牌。

  (五)协调、指导市少数民族联谊会的工作,加强其思想、组织建设,发挥联谊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民族学校的工作联系。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协调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有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八)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重要文件的起草、重要文件和重要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公开、机要信息、车辆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机关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以及退休干部服务工作;承担机关接待、后勤、财务工作;承担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工作;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组织干部教育培训,做好信息工作。承担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协调涉及全市民族宗教问题的综合性调查研究工作;承办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文章、书刊及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查把关;监督、检查、指导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

  (二)民族处

  开展全市民族工作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对策;联系少数民族人士(含伊斯兰教人士);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和民族文化建设工作,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核准少数民族公民恢复民族成份;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经商人员的服务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突发事件;联系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指导伊斯兰教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协同少数民族扶贫工作,指导少数民族扶贫生产基地建设;协助做好对生产销售清真食品单位的扶持和监督工作;负责对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改变服务方向进行审批;审核发放“清真”标志牌;推动落实国家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指导市少数民族联谊会开展工作;负责与民族学校的联系工作。

  (三)宗教处

  承担本市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联系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人士;指导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有关宗教教职人员培训培养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事务;协助有关部门打击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由宗教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负责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宗教团体登记、大型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审批和对境内外国人在依法认可的宗教活动场所或指定的临时地点进行宗教活动的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1名;正副处长(主任)6名,其中正处长(主任)3名,副处长(副主任)3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