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办发〔2010〕60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为强化环境保护责任,现将《南通市环境保护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环境保护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环境保护责任,推进依法行政,惩处环境保护违纪违法行为,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南通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管辖范围内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公务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故意、过失行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或者其环境保护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环境保护问责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要求、有错必纠;
(三)分级负责、依法管理;
(四)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四条 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行问责:
(一)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的;
(三)决策失误造成生态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四)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依法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
(五)对辖区内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监管不到位,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
(六)不按照要求制定和执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七)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处置不力导致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八)违反规定,插手干预环境保护执法行为的。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公务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不能正确依法办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行问责:
(一)越权或降低环境标准擅自审批建设项目、擅自办理排污许可证、擅自核发营业执照或者对管辖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监管不到位;
(二)在环境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制止的;
(三)在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出具假数据,报假情况的;
(四)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五)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在报告中弄虚作假,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致使事态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或在招商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进严重污染项目的;
(八)截留、挪用排污费、行政罚款和污染治理资金的;
(九)有其他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第六条 问责的方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引咎辞职;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责令公开道歉,主要是以书面形式在违反环境保护政策行为所涉及到的范围内公开道歉;停职检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以上问责方式,据具体情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七条 受到环境保护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问责对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问责对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条 实施环境保护问责的程序:
(一)根据群众举报、执法检查、新闻媒体曝光、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渠道发现的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问责决定机关根据问责建议做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三)被问责对象的有关问责材料,需要归入档案的由问责办理机关(部门)负责将其归入个人档案,将问责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第十一条 涉及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在提出问责建议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自收到《环境保护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被问责对象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问责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被问责的对象,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提拔使用,不得晋升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