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办发〔2010〕59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通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教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教育局挂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牌子。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与市教育局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加快城乡教育一体化建设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中等、高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和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
(四)加强教育宏观指导和规划,进一步优化学校布局,推进区域教育现代化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增强教育核心竞争力,构建体现教育公平、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健康发展、与南通基本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教育发展格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师范学校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其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收费、教育基建投资等方面的政策,负责统计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四)加快城乡教育一体化建设,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指导与协调,统筹管理全市普通高中、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基础教育教学要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推进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落实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统筹管理社会教育和农村成人教育,推进构建全市终身教育体系。指导并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教育机构的有关工作。
(六)协助省教育厅和地方政府推进地方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推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
(七)指导学校德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以及国防教育。指导教育科研、教育信息、教育装备、勤工俭学和校外教育等工作,规划指导并推动全市教育教学研究。推进全市教育信息化工作。
(八)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直属学校(单位)干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做好统战、工会、共青团、妇联、社团和老干部工作。
(九)主管全市教师工作,组织、指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指导、协调全市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教师培训工作。
(十)统筹管理、指导全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师范学校学历教育和招生工作。指导、管理全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考试、考核,负责全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其他有关教育考试的管理。负责局直中学初中和市区高中学历和学籍管理。指导全市中小学校的学籍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检查、指导全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负责全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和测试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维护稳定以及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处理校园突发事件。指导学校后勤管理与改革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国际合作交流处)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务、档案、机要保密、固定资产管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信息、信访、计划生育等工作;协调与外省市的教育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工作;组织、指导教育系统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二)组织宣传处(人事处与其合署)
指导全市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局直属学校(单位)党的组织、宣传、统战、工会、共青团及社团工作;协调指导全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学校(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等工作;统筹协调教育系统表彰奖励工作;承担中小学特级教师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承办局机关及局直属学校(单位)出国、出境人员政审工作;负责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承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工作;承担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和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师资处
承担教师队伍建设统筹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划、指导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规划、指导全市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中小学教师(含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组织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初审工作;承担教师职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承担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承担对口支教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五)发展规划与财务处
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全市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及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全市校园规划、建设工作,承担局直属学校(单位)基建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教育重点工程;指导全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师范学校校舍安全、后勤管理和改革工作;指导、监督局直属学校(单位)国有资产、预决算、财务管理;承担全市教育事业及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统筹管理国家、省专项拨款和赠援款的使用;指导、协调全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国家及省市贫困学生资助、市区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
(六)审计处
协调、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局直属学校(单位)的教育经费审计工作;承担局直属学校(单位)基建维修、采购招标的审计监督工作。
(七)高等教育处
协调管理全市高等教育(含高等师范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体制改革工作;编制高等师范学校招生计划;参与研究高等院校师资队伍、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实训基地的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高等院校的综合治理、学生思想政治、校企合作、产学研、心理健康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和社会实践等工作;承担市属高校教师的职务评审和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的管理工作。
(八)基础教育处(德育办公室)
承担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常规管理;负责基础教育学校素质教育、课程改革、教材建设与选用;负责全市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及方案的制定,编制全市普通高中、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指导全市中小学德育、校外教育和民族教育工作;指导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和教学信息化工作;指导全市中小学学历和学籍管理;负责局直中学初中和市区高中的学历和学籍管理;负责小学升初中的指导;指导学校实验器材管理及实验安全工作。
(九)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处
承担全市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社会教育和扫盲教育管理工作,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协调、指导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管理工作;拟订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的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初、高中(含职业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市级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审批、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区域教育现代化的建设工作。
(十)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
承担全市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指导相关的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组织指导全市学生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竞赛、交流活动和学校体育艺术基地建设及社团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学校食品卫生、医务室药品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监督和学校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承担学校人民武装工作,指导、协调学生军训、教育系统双拥和征兵工作。
(十一)语言文字工作处
拟订全市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颁布的语言文字各项标准和规范;监督检查全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负责全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承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安全保卫监督管理处
指导、协调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维护稳定;指导、协调学校校园伤害事故和重大安全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学校做好学生人身伤害责任保险工作;承担全市学校平安创建工作;承担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组织拟订教育督导规章制度,制定年度督导计划和督导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其以下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组织、指导全市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检查。
另按有关规定设立机关党委、工会、共青团、人民武装部组织。
四、人员编制
市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8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工委书记)1名,副局长(工委副书记)4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31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6名(含工会主席1名,团委书记1名,人武部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15名。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全市普通高考、成人高考、学业水平测试、单招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各类证书考试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组织、管理、监督职责,由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