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2010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2-08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0〕2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2010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2010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着力缓解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印发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医改办〔2009〕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医改发〔2009〕5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通委发〔20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在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启动和海安县部分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如皋市、如东县、启东市、海门市和通州区均列入第二批实施范围。2010年底前,海安县要扩大实施区域,覆盖到所有的乡镇和村;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不断巩固成果,全面规范运行;2011年3月底前,如皋市、如东县、启东市、海门市和通州区要在所有的乡镇和村全面推进实施。实施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目录;基本药物实行省级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各地要按照省编办、财政厅、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要求,以本地区常住人口为基数,以县(市)、区为单位,采取一次核编、逐步配齐的办法,在11月底前完成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提出审核意见,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财政转移支付县须报省编办审批。各地要在完成核编任务的基础上,按照《江苏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做到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确保卫生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的80%,以新核定的编制作为财政补助必需支出的依据。

  (二)规范执行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制度。严格按照“一品两规”的要求,以市为单位,在省公布的中标(入围)产品中选择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药品。确标工作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在省补充目录调整到位后一个月内完成。以县(市)、区为单位,由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实行网上统一招标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省确认采购品种以后,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并由公开招标遴选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各县(市)、区可在省中标的配送企业中选择1~2家医药配送企业,负责本地区基本药物的配送服务。

  (三)严格实行统一的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确定的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形成统一的采购价格(含配送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区和单位,要按照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物价、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服务优质、中西药并重、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的原则,切实履行好监管基本药物价格、质量、供应等方面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严格按照《江苏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苏财社〔2009〕132号)、《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09〕7号)和《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补助办法(试行)》(苏财规〔2009〕12号)等文件要求,遵循“补运行经费、不补药品差价”的原则,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定编定岗、核定任务、绩效考核的基础上,采取“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对所必需的运行经费进行足额补偿,纳入财政预算,并采取年初预拨、年终结算的办法,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行。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以药补医”机制,切实维护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

  (五)充分发挥医保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支持作用。各地要根据国家、省关于明显提高基本药物报销比例的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和调整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要将国家和省定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对属于《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的基本药物,个人自付比例在10%以下的,取消个人自付比例;自付比例20%以上的药品调整为10%。鼓励引导参保人员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范围,乡镇级调整为国家和省定基本药物目录,村级仅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同时,要加快推进医疗保障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总额付费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控制医药成本。

  (六)强化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通知》(苏卫传〔2009〕124号)精神,基本药物制度正式实施45天后,除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药物外,不得再使用其他药品。少数慢性病人的特殊用药,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与其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二、三级医院提供,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建立健全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动态监管和竞争机制,对配送不及时、质量不保证,以及缺乏诚信的生产、配送企业予以淘汰。建立健全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制度,加大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保证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备使用,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七)加强对基本药物制度的培训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使“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在基层得到普遍运用,确保基本药物临床首选及合理使用,并加大对公众的宣传力度,科学引导群众用药,普及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符合基本药物储存条件的卫生环境和基础设施,配备具有药学专业资格技术人员从事基本药物管理,督促医务人员按照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处方集的规定,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三、实施步骤

  (一)实施准备阶段。11月制定完善工作方案,按照“一品两规”原则,以市为单位完成基本药物目录品种适当调整的遴选确标工作,举办1~2期全市基本药物政策培训和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市级师资培训班。11月20日前,各地完成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做好财政补偿经费的测算和经费落实工作;完成目录外药品的清理工作。

  (二)招标采购阶段。11月中旬,按照省规定的程序,配合省有关部门完成配送企业的遴选招标工作。在省遴选确定的配送企业中,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本区域内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选定工作。11月下旬,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计划招标采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以及《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的药品。

  (三)全面实施阶段。海安县在2010年12月底前,如皋市、如东县、启东市、海门市和通州区在2011年3月底前,按照省核定的零售价格做好价格申报和维护工作,所有乡镇和村均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重大的体制机制创新,各地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强化政府责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市建立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卫生、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统筹组织和强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列入为民办实事内容,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部门分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要深入分析制度实施中的难点及可能带来的影响,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指导和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卫生部门要牵头抓好基本药物制度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和衔接,做好基本药物的及时调整、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组织对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规定、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培训,监督基本药物制度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确保政府投入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衔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社区卫生机构的优惠政策,引导居民看病进社区,推进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保障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物价部门要按照省集中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和核定的价格,做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价格的维护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监管,协助做好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工作。

  (三)搭建实施平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平台,各县(市)、区要按照通委发〔2010〕8号要求,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切实加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设力度,建立健全适合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体制机制,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落实补偿资金。实行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将大幅度下降,财政能否及时、合理补偿,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直接关系到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做好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核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经费的测算工作。认真做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年度财政预算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总盘子,确保投入政策落实到位,财政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兑现,保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

  (五)注重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面向群众的社会宣传,广泛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原则和主要政策,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形成社会关心、全民支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良好氛围。要引导社会合理预期,既让群众看到党和政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付出的努力,又认识到改革目标任务的完成具有渐进性和阶段性,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解决需要一定时间。要深入解读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相关政策,争取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理解、配合和参与,共同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