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1-24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0〕222号  2010年12月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南通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职责。

  (三)增加污染物总量减排、核与辐射环境监管、规划环评以及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等职责。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国家、省和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落实省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和实施污染减排计划,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和动态更新。负责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总量核定和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污染防治资金安排意见。组织申报中央、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参与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按国家、省、市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省、市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污情况和国家、省、市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环境稽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市内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拟订地方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归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市内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综合性报告及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牵头局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处理、会议组织、档案管理、机要保密、政务信息、办公自动化等工作;负责安全保卫、环境卫生、车辆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牵头承办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市际、县际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出国(境)政审和技术职称(等级)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全市环保系统思想政治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环保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化建设;协助管理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负责局系统党建、精神文明和机关作风建设;负责局机关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三)法规宣教处

  组织全市环境问题和环保政策研究;负责有关环境执法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上报备案工作;指导全市环保法制建设;组织推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组织开展对全市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负责实施政府、企业等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负责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科技与监测处)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中长期规划;参与编制全市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计划;承办国家和省补助我市环保系统的项目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污染防治基金、市环保专项资金计划;编制全市排污收费财务报表;编制环保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计划及环保专项资金预算;负责局系统财务审计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环保科研及环保实用技术的推广;负责环保科技信息工作,组织环保科技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承担全市环境监测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全市小康社会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考核工作;归口管理环境服务业统计工作。

  (五)环境影响评价处

  负责监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规定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按规定审查重大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区域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汇总提出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协助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管理;负责行政审批窗口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承担落实全市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全市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和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市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组织、指导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七)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负责全市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全市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环境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负责烟控区和噪声达标区建设;按规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污染集中控制,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许可;参与编制和实施市环保专项资金计划。

  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实施监督管理;按规定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放射源同位素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和备案;负责核技术应用、伴生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预审)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全市辐射污染源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指导、协调市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八)自然生态保护处

  组织拟订全市自然生态保护发展规划和地方行政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提出新建各类自然保护区初审意见;组织生态建设示范区(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指导生态破坏区域的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和重大生态环境建设;组织对重大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承担全市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

  另按有关规定设立机关党委。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9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18名,其中正处长(主任)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9名。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分局,为市环境保护局派出机构,副处级建制,履行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分局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5名。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1名(正科职)。

  (二)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三)市环境保护局履行的排污费核定、征收与稽查,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市区夜间建筑施工审批以及现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等职责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承担。

  (四)市环境保护局履行的进口废物预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联单)审核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现场执法检查的职责由市团体废物管理中心承担。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