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1-24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0〕240号  2010年12月2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南通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规划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行政职责。

  (四)增加核发市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职责。

  (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强化城乡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促进南通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城乡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段城市设计及城市规划区内乡(镇)规划、村庄规划。负责审核、上报审批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依法审批城市设计和有关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开展城市发展战略和城乡规划研究工作。参与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承担城乡规划管理的责任。核发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一书三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参与城市规划区域内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论证工作。指导、监督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方案竞选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作。负责城市规范区建设项目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工作。

  (四)承担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管理的责任。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轨道交通、户外广告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城乡规划执行和实施情况。负责查处违反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承担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全市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队伍。

  (六)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规划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专业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及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推动城乡规划的技术进步、人才开发和信息交流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研、督办工作;负责宣传、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市人大、政协交办的建议、意见、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计划、统计的归口管理;拟订实施局年度经费预决算、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计划;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事业经费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局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奖惩考核、干部教育、人事档案、出国(境)政审、老干部管理等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培养、选拔、考察、任免工作;负责局系统内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负责本系统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审核上报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工作;负责局统战、双拥和扶贫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局系统内的工、青、妇工作。

  (三)法规监察处

  参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政策措施的制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违法建设案件;承办城市规划、村镇规划案件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本局的信访工作;指导各县(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监察工作;负责对本局有关处室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各类建设工程的跟踪检查;负责开工后的复验线工作;负责对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核实工作。

  (四)规划技术处

  负责组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各类规划的编制、论证、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基础资料工作的组织与业务指导;制定城市规划设计与研究年度计划以及指令性项目的委托、检查和成果验收;负责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竞选、竞赛的组织工作;制定科技课题的计划并检查实施;负责组织城市规划科技成果的评审报批;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和行业管理;负责城市规划测绘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公众参与规划咨询工作;组织开展规划民意测验和社会调查工作;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规划协会开展城市规划技术进步工作。

  (五)名城保护规划处

  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街区各类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协调指导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规划编制工作;参与历史文化保护相关政策研究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历史街区和风景名胜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六)村镇规划处

  指导协调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含城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县城总体规划与重点中心镇总体规划以及沿国道、省道乡镇总体规划的论证;参与县(市)重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选址定点与方案审查;指导县(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实施工作;负责核发市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参与村镇规划管理执法检查,组织村镇规划专业的培训。

  (七)用地规划处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划拨土地的选址、定点工作;提出红线控制图及选址意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协助年度供地招标拍卖计划的制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各类用地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的提出;负责总平方案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中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用地规划的重新许可;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的审查。

  (八)建设规划处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除基础设施以外所有改、扩建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提出;负责审核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临街建筑和重要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参与建设项目扩初设计会审;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筑的审查和报批,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的验线;参与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工作;负责规划行政审批窗口及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新区推进工作。

  (九)市政规划处(交通规划处)

  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的编制和审查、论证;参与市域范围内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选址研究;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负责轨道交通及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工作;受理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城市雕塑规划方案的审查和报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管线工程现状的普查工作,并对新建管线工程基础资料进行综合管理。

  另按有关规定设立机关党委、监察室。

  四、人员编制

  市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5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规划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22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副处长(副主任)1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派出机构。设立市规划局崇川分局、市规划局港闸分局、市规划局通州分局,均为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建制,分别承担辖区内的规划管理职责。崇川、港闸分局事业编制各为8名。人员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领导职数分别为:局长1名,副局长1名。通州分局机构编制事宜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设立南通市通州区有关问题的通知》(通委发〔2009〕4号)执行。

  (二)原市规划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由市规划局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