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0〕223号 2010年12月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市园林管理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建设局(市建筑工程与材料工业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市园林管理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城市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强城乡建设统筹,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全市城乡建设管理程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行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或参与组织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勘察设计咨询业和建材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全市城市化规划的编制,负责城市化进程中城镇发展工作。参与审议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参与县级市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的审核。参与全市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镇发展指标体系。
(三)承担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筑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管理。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招标投标、质量监督、标准定额、造价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装饰装修行业的综合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涉外建设项目审查工作。
(四)承担全市城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组织拟定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建设计划的编制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照明、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全市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市政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负责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资质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五)承担全市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责任。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风景园林绿化行业的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城市树木移伐和占用绿地的审批。负责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园林城市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六)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协助做好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的建设。
(七)组织编制全市城市综合开发发展计划、年度计划。指导全市城镇住宅建设和住宅产业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参与全市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参与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八)承担全市建筑业行业管理的责任。指导全市建筑业的改革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监督管理本系统驻外省、市办事机构及施工单位。负责外国、港澳台地区建筑企业在我市承包工程的资质管理和核准登记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方面合作。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责任。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组织编制全市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参与地震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参与较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承担推进科技进步、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市建设事业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建设系统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一)指导全市建设系统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建设系列职称和各类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建设档案工作。推进城乡建设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建设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市园林管理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和事务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等工作;承担应急管理、来信来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牵头督办工作;负责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卫和行政财务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与其合署)
负责全系统党建、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机关中层干部队伍建设;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职工技术考核定级、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考试,指导执业资格注册;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社会团体有关事项的管理;指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人民武装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保卫、综合治理工作;做好统战工作和出国人员政审工作。
(三)计划财务审计处
负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组织编制、申报年度城市维护费计划和大中修计划;牵头组织城乡建设行业综合统计工作;审核预、决算的执行情况,核定预算拨款和决算结报;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办局机关各项资金管理和城建资金及各项规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物价部门管理行业产品价格和收费工作;负责委派会计工作的管理;组织对直属单位主要经济指标的考核。
(四)政策法规处
负责城乡建设事业重大政策调研和政策法规咨询服务;负责起草、上报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负责局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指导城建监察工作;承办并指导全市城乡建设的法制宣传教育、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市城乡建设工作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系统服务业发展工作。
(五)总师室
组织全市建设事业发展规划编制、论证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建设事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参与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查和评估,参与制定全市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组织实施建设领域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新技术开发工作,办理建设科研项目和科技奖励申报及管理工作;组织重大建设项目技术论证;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写和申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审查和发布本市工程建设技术规定;负责推广应用建设领域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评审并推荐省级、国家级工法,组织开展QC小组活动,组织申报和管理建设领域各级、各类示范工程;指导和组织全市建设科技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六)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涉外工程安保办公室)
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市场的管理;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招投标、质量监督、造价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重点项目的建设;参与建设工程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理;参与全市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参与审查新建和扩建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选址定点;参与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审查;指导全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优质工程的评定和推荐申报工作;贯彻执行涉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政策法规,指导全市涉外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涉外建设安保设施的有关管理工作。
(七)城市建设处
参与编制城市建设规划和城市发展计划;负责城市市政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施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市政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的执行;负责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市政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全市市政优质工程的评定和推荐申报工作。
(八)公用事业管理处
组织编制城市公用事业建设的各项专业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编制、调整年度城市市政设施维护、大中修计划;负责公用事业行业管理、资质管理和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施工和排水许可、燃气项目的审批;负责城市道路、照明、供水与排水的管理;负责城市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供气、照明、垃圾和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施工许可和验收备案工作。
(九)园林规划建设处
参与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风景区规划;制定风景园林绿化建设计划;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实施;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调整和新改扩建工程中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审查及建设的监督管理及备案验收;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的评定和推荐申报工作。
(十)风景园林绿化处
负责全市风景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维护(含大中修)年度资金计划;监督管理园林绿化的养护工作;负责树木移伐、占用绿地的审批;参与新改扩建绿化工程项目的备案、验收和移交;指导全市古树名木、生物多样性和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园林城市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系统内风景园林绿化资产的经营管理。
(十一)村镇建设处
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专业规划,指导村镇建设工作;参与全市村镇规划的论证、审查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市场管理和村镇综合开发工作;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与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指导村镇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推广村镇住宅通用设计图纸;指导全市重点中心镇建设。
(十二)城市综合开发处
编制全市综合开发发展计划、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市区城市综合开发工作;承办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前期协调工作,指导市区房地产综合开发的配套设施建设;参与全市房地产开发市场监测;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参与拟订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参与全市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指导全市城镇住宅建设的实施;承担住宅产业的示范工程、性能认定和部品认定(证)等技术指导及推广应用工作;参与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参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扩初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十三)建筑行业管理处
负责全市建筑业的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建筑业的改革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全市建筑企业调整结构,开拓市场,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和对外交流;监督管理本系统驻外省、市办事机构及施工单位;负责全市建筑业优质工程的推荐申报工作;负责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工作;承担建筑行业统计工作。
(十四)建筑节能与建材处
负责编制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规划;指导建筑节能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行业发展;收集发布建筑节能信息。
(十五)抗震办公室
参与组织编制全市抗震防灾规划和拟定实施办法;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含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加固、抗震鉴定和使用管理;组织震后建设工程的应急评估;参与拟订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参与组织抗震宣传;组织建设系统抗震人才培训和抗震科学研究。
(十六)安全监管处
负责全市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与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及现场文明施工监督、考核,指导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检查工作;负责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处理较大等级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全市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的汇总工作,负责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申报的初审工作;指导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另按有关规定设立机关党委、工会、共青团、人民武装组织。
四、人员编制
市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4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6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44名,其中正处长(主任)21名(含副总工程师2名、工会主席1名、团委书记1名、人武部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23名。
五、其他事项
原市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划归市城乡建设局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