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0〕241号 2010年12月2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信息化的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职责分别划给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农业委员会、市海洋渔业局;将组织实施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三)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能源规划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增加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等重大问题研究,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六)加强经济、资源、环境统筹协调,负责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以及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统筹协调全市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加强经济形势的监测和分析,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八)加强能源发展规划的研究和重大政策的协调,研究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建议。
(九)加强对金融业的统筹、服务、协调,提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十)加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负责全市参与长三角地区和国内经济合作及对口支援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重要经济总量平衡及重大比例关系的综合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战略目标及政策。统筹协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与预警分析,研究宏观经济运行、经济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市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依据职责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重大基础设施等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和计划。负责发展规划之间的衔接以及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有关发展规划及计划的审核、评估和管理工作。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负责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与总体改革方案的衔接。研究并协调解决有关改革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年度重点改革工作,推进有关领域改革,指导有关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和协调行业协会发展。
(四)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拟订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调控目标、投资计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市场准入、财政、金融、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政策。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资金及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按照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市本级土地前期开发项目的审批。组织开展重大项目推进和稽察工作。
(五)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有关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组织重大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指导协调和组织推进新兴产业发展。负责安排重大工业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新兴产业、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负责综合协调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交通和邮政发展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
(六)统筹协调全市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的发展;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配合国家、省拟订和实施石油储备、油气管网建设规划;负责全市石油和天然气利用工作;负责能源对外合作工作。
(七)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综合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体育、旅游、政法、民政等领域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组织全市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的评估,研究提出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和协调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关工作。
(八)拟订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政策,提出利用外资总量平衡、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指导和监督借用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负责进口设备有关免税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开发区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参与开发区设立审核和政策协调工作。
(九)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按分工编制全市有关重要商品、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牵头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储备。
(十)负责统筹全市沿江沿海开发工作,研究提出沿江沿海发展战略建议,组织拟订江海联动开发总体规划、行动计划和重大政策措施。
(十一)牵头负责全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工作,组织拟订促进区域发展的战略和政策,研究、协调区域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城镇(市)化发展以及海洋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安排区域重大生产力布局。推进重点流域、海域治理,参与拟订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政策。负责我市参与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以工代赈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金融发展规划和计划,提出金融业发展意见和政策建议,组织推进金融业改革创新。负责综合平衡市级政府性融资计划,参与指导全市重大项目融资工作。参与对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协调解决金融业改革发展中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指导金融生态建设。负责指导农村小额贷款、再担保、企业债券、创业投资和股权(产业)投资基金等方面发展改革工作。牵头负责地方政府对在通金融机构的目标考核,参与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和监管。负责拟上市企业的培育推动和相关服务工作,指导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再融资,协助证券监督机构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负责对全市物价的宏观指导和价格总水平的平衡工作。
(十三)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节约型社会建设,负责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统筹协调生态建设、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
(十四)统筹协调地区经济协作,负责组织对口支援、援建协调等工作,参与东西部合作和地区间合作交流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接轨上海工作。
(十五)负责起草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牵头制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
(十六)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和有关计划、预案,协调国民经济动员与地区经济、国防建设之间的重大问题。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字综合、文电处理、信息报送、政务公开、档案管理、网站建设、机要保密以及信访等;承担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会务组织、车辆调度、后勤保障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发展规划、计划;协调国民经济动员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重大问题,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组织经济动员潜力调查,编制经济动员预案,协调国防建设项目,做好军需物资后勤保障;指导县(市)区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委内干部的考察、调配、任免、考核、奖惩、工资福利以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负责机关作风建设、综合绩效共性目标考评;协助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负责机关出国(境)人员政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专项、区域等规划;提出推进城镇(市)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研究分析国内外及全市经济形势,进行动态监测、预测、预警工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研究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平衡进出口等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研究和提出全市经济安全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市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
(五)综合改革处(政策法规处)
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研究并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重点改革工作;组织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试验区工作;研究社会事业领域改革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组织起草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承担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发展工作。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检查。组织开展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
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情况,拟订固定资产投资调控目标、投资计划和政策措施;提出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议;牵头拟订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参与拟订城建环保、房地产开发、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等重大政策;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及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前期研究;负责审批或审核转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及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根据授权和分工,负责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市本级土地前期开发项目的审批;负责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的日常运行,牵头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
负责拟订全市重大项目中长期及年度计划;提出推进重大项目的政策措施建议;负责督查落实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执行,牵头组织重大项目目标责任制考核;牵头协调服务市级重大项目实施,会同开展重大前期项目的开发和储备;负责市政府重大项目领导办公会的具体组织工作。
组织开展对重大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有关地方和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投资政策及有关规定的情况;负责政府出资或融资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对政府出资或融资重大项目进行后评价;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七)能源交通处(市重大基础设施协调办公室、市沿江开发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研究拟订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及政策;负责审核转报能源投资项目;负责石油、天然气利用和行业管理;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的发展;协调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市新能源产业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研究提出基础产业发展战略和重大布局,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牵头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和邮政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重点项目计划;负责审批或审核转报政府投资的基础产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核准和审核转报企业投资基础产业项目。
组织编制全市铁路、民航、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等方面的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并衔接平衡有关专项规划和计划;负责审核转报铁路、民航、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等项目;协调有关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研究提出相关行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布局,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牵头组织全市年度大交通建设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推进全市沿江沿海开发总体规划的实施;牵头组织全市年度沿江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牵头组织沿江涉岸项目的管理。
(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经济贸易处)
研究开放型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战略、规划和政策;参与组织招商引资,负责全市重点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汇编和信息发布;审核、转报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国外贷款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进口设备有关免税工作;负责审批、核准或审核转报外商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开发园区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参与开发区设立审核和政策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南通与外国友好城市间的经贸合作。
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按分工编制全市有关重要商品、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牵头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审批、核准或审核转报流通发展重大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粮食、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的市级储备。
(九)农村经济处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综合协调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推进城乡一体化、农业现代化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农业、林业、水利、滩涂、海洋渔业、气象等方面的建设项目以及项目资金的争取、项目建设的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的引导和调控工作。
(十)工业和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提出全市工业经济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工业发展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有关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规划战略产业、支柱产业及重大生产力布局,组织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根据授权和分工,负责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审核境外工业投资项目;牵头负责工业方面中央和省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审核、转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拟订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新兴产业、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推动新兴产业形成和发展;牵头负责高技术产业方面中央和省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审核、转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和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高技术产业化和自主创新投资项目。
(十一)服务业处(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
研究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统筹服务业各主要行业发展规划的衔接;指导和协调全市服务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服务业发展政策,综合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服务业集聚区和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负责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服务业投资项目,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全市服务业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和重点项目管理工作,指导和组织服务业人才培训,推进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指导服务业各行业协会发展;承担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二)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研究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发展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及有关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与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全市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承担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规划和重大政策。
(十三)社会发展处(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组织拟订全市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综合协调社会事业各领域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负责市本级社会发展领域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和论证工作;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组织全市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的评估,研究提出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和协调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关工作。
(十四)区域经济和经济协作处(对口支援处、市接轨上海办公室、市合作交流办公室)
组织拟订区域发展、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建设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参与研究促进海洋事业、海洋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或参与拟订重点流域、海域综合治理规划,协调和拟订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整治、地质勘探、水资源平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础测绘、年度取水等计划;负责以工代赈工作。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横向经济合作和发展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有关经济合作政策措施,指导、协调、管理全市横向经济合作和发展工作;负责我市在外地协作投资办企业、外地来我市投资办企业的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市际间经济合作、市级异地商会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我市在外地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核、备案手续等有关工作;承担扶贫协作和我市参与西部大开发的组织协调工作;牵头组织跨省、市的经济合作和交流活动;负责国内友好城市(地区)的联络、协调、服务工作;组织参与苏北发展的协调工作;负责全市开展对口支援工作,承担市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市接轨上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指导和协调接轨上海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接轨上海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有关接轨上海的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我市参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合作与发展工作。
(十五)财金综合处
研究拟订地方金融发展规划和计划;拟订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的政策意见;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形势和全社会资金运行动态,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企业债券的审核、转报和监管工作;负责再担保公司等机构的设立初审、转报和监管,参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监管;牵头推进创业投资发展,负责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初审、转报工作;负责综合平衡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融资计划;推动再担保、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等工作;参与金融稳定和风险防范、国资金融企业管理,以及财税、审计协调等工作;负责财政金融重要文稿的起草和重大课题研究,负责金融办有关会议、信息交流等工作;负责协调价格工作。
(十六)银行保险处
联系全市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协助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指导协调本市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的设立、改制、重组、退出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监测并提示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协调组织防范和处置风险,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金融工具创新工作;协调处理需地方政府解决的相关金融问题;分析银行信贷和保险市场形势,促进银行保险业健康发展;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设立初审、转报和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牵头负责对全市金融系统的目标考核管理工作。
(十七)资本市场处
联系在通的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及其金融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配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对上述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分析资本市场形势,提出全市发展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的政策意见;负责拟上市企业的培育、推动工作,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参与股票融资项目审核;协助证券监管机构开展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工作,指导、协调和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再融资工作;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推动非上市公司的产权改革、并购重组和股权融资工作;参与研究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另按有关规定设立机关党委。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66名。
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6名;正副处长(主任)42 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2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38号)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二)关于新能源规划建设与推进新能源产业的职责分工。能源(包括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规划职能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与规划的拟订。能源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项目的审批,按照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能源行业的运行管理和推动能源装备产业的发展。市新能源产业推进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原设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调整到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关于资源节约、节能、循环经济管理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市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实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社会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领域的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促进政策。
(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市级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等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五)关于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和运行方面的职责分工。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搞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工作,做好重点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与调度。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运输体系计划,并搞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六)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市信息中心(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调整为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职责不变。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