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1-16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10〕185号  2010年10月1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南通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体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民健身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拟订我市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督促实施。

  (二)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研究全市体育工作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拟订全市体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统筹规划全市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推进体育社会化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加强对健身气功的管理,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全市业余训练项目设置与布局。负责全市业余训练工作的开展和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工作。

  (五)统筹规划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六)组织参加和承办重大体育比赛。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体育竞赛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体育竞赛工作。

  (七)拟订全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服务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市体育彩票发行管理。

  (八)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体育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组织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和体育宣传工作,组织开展体育运动中反兴奋剂工作。

  (十)负责市级体育社会团体的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工作,指导市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开展各项活动。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体育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开展全市体育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拟订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综合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政务)公开、机构编制、组织人事、新闻宣传以及职称、外事、文电、文秘、会务、机要、文史、档案、信访、保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事务;负责“南通体育信息网站”建设管理;组织全局法制教育和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等工作。

  (二)群众体育处

  拟订全市群众体育发展规划;推动和指导全民健身运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组织开展综合性群众体育活动;负责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推动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承担和协调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指导和协调社会各部门、各行业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指导健身气功管理工作;负责群众体育骨干业务培训。

  (三)竞技体育处

  拟订全市竞技体育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全市业余训练的设置和布局工作;指导、协调业余训练及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组织重大比赛的参赛工作和承办重大体育比赛活动;负责教练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裁判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国家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审批;指导、监督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会同做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申报、检查、审批等工作;负责制定市级体育竞赛计划,组织指导全市体育竞赛工作。

  (四)体育经济处

  拟订全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指导体育市场和体育经营活动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制定和实施体育基本建设规划,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并监督管理;负责体育系统财务、审计、综合统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理、监督体育彩票发行和公益金使用。

  另按有关规定设立纪检组、机关党组织。

  四、人员编制

  市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6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正副处长(主任)9名,其中正处长(主任)5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4名。

  五、其他事项

  市体育总会挂靠市体育局,事业编制为4名。

  主要职责为:负责对全市体育社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领导职数为:主席、副主席均为兼职;秘书长(正科职)1名,副秘书长(副科职)1名。

  市体育总会的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